被徵收人你有這些權利,怎麼不用呢?

2019-10-16     沈玉潮律師

被徵收人你有這些權利,怎麼不用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台就是為了保護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很多人對此不甚了解。鑒於實踐中被徵收人常常遇到征地拆遷不合理但是不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小編就被徵收人在征地拆遷中享有的一些權利做一個簡單的介紹。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被徵收人享有如下權利。

1.提出意見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並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據此,被徵收人在公布之日起30日有權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此外,本條例第十一條還規定,市縣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2.知情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同時,該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3.評估機構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據此,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評估機構,如果經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採取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抽籤等方式來確定。

4.安置方案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據此,被徵收人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補償方案。

5.聽證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6.複議權和訴訟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具體來講,被徵收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有權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被徵收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對於上述權利要做到心中有數,因為這些權利事關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小編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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