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該如何計算?

2019-11-14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那麼,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補償、如何計算呢?

【案情介紹】

  王某是某公司副總,自1995年1月1日開始在該公司工作,2009年2月,該公司因進行組織架構的調整,王某所從事的崗位被撤銷,在雙方調整崗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公司依法單方面解除了王某的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王某月薪2萬,而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的3倍為1萬元。王某的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呢?

 【小編評析】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計算標準的不同,依據王某的工作年限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對其經濟補償的計算,需要以2008年1月1日為界限,進行分段計算。

  王某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13年;2008年之後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共1年2個月。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萬元。

  2008年1月1日之前,王某經濟補償計算的方法為:計算的年限,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計算的工資基數,是王某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王某2008年之前應得的經濟補償是:13×2萬=26萬元。

  2008年1月1日之後,王某經濟補償計算的方法為:計算年限,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計算的工資基數,員工月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支付。所以,王某2008年之後工作時間應得的經濟補償是:1.5×1萬=1.5萬元。

  因此,按照上述的計算方式,王某的經濟補償應當為:26萬+1.5萬=27.5萬元。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於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如下標準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工資基數,按照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員工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工資基數封頂,即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補償年限封頂,即不超過12年。

  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遇到上述有關封頂的情形,無論是年限還是工資基數,都需要先以2008年1月1日進行分段,然後再根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形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