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萬元尋貓」引熱議 媒體:丟了更重要的東西

2019-09-24     法律與生活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區業主家的貓走失,該業主重酬萬元尋貓,但業主「牛媽」發現小貓並拍照發到業主群後,找回貓的失主帶著小禮品上門道謝,卻未提酬金。被問及時,失主解釋稱是其他業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經給了別人。不過,一份群聊記錄卻顯示,有人幫失主「支招」,「你就說(酬金)打給通知你的鄰居了。」(9月23日《錢江晚報》)

北京青年報:何苦因小利廢大義

重金懸賞,不歡而散。太多的狡黠與算計夾帶其中,讓這場鄰里「友愛相助」的暖心一幕瞬間變成鬧劇。鬧掰之後,涉事各方放出的腔調都姿態頗高,「牛媽」表示「都是鄰居,原想著萬一對方要給錢,千萬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純屬為理不為錢」;而失主也透露,「萬元尋貓賞金,已經分給了那些提供線索的人」,力圖以此力證自己絕非言而無信之人……當局者套路不斷,吃瓜群眾早已有了判斷,這場「懸賞尋貓」大戲引發的輿論熱議遠超想像。

在我們的生活中,類似的由「懸賞承諾」導致的爭端並不在少數。從立法角度說,相關的法律安排不可謂不明確,《物權法》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但真正複雜的,其實還在於「事實認定」環節。以本案為例,失主說「早有人提供線索」,之於此「牛媽」其實是很難證偽的。而就算真要起訴索取酬金,本著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牛媽」還必須證明確是自己的線索讓失主找回了小貓——這想想都覺得麻煩。

相比於拾得人直接將遺失物交還失主的情形,那種「提供線索」案例中「懸賞承諾」的履行、「賞金」的支付其實都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毋庸諱言,「賞金激勵」是人們協助找人尋物的重要動力,而「尋貓」一案,則從根本上演示了這種「空頭支票」的脆弱不堪,個別失主借著小聰明省下「賞金」,而今後更多失主卻可能面臨「開出賞金也無人應和」的窘狀。因小利廢大義,概莫如是。

齊魯晚報:讓社會誠信缺失變得更加嚴重

類似尋貓、尋狗或尋失物啟事、尋人啟事等懸賞廣告不少,但有些人法律意識淡薄,發懸賞廣告時重酬承諾,當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的要求,符合酬謝的條件,卻又翻臉不認帳。有人還會「溫情脈脈」一點,比如給完成指定行為的人一定報酬,但不完全兌現承諾;有的人會找藉口不兌現,比如稱已經有人先找到,對方不具備酬謝條件等等。這種不履行自身承諾的行為,已然是一種失信行為,違背了契約精神。而難以兌現的懸賞廣告,也會加劇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讓社會誠信缺失變得更加嚴重。

新京報:丟了更重要的東西

失主「萬元尋貓」,並不只是簡單的「拾物該不該有酬」的話題。《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也是法律對諾而有信基本原則的維護。具體到個案,既然失主公開發布了尋貓啟事,懸賞了萬元,就應該去履行承諾,幫助找到貓的「牛媽」也有權利去「索賞」。

很多情況下,拾物者大多會拒絕高額的酬謝,但前提是失主需要主動表達誠意,給予拾得者應有的尊重。

小區是個「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較高,也由此形成千絲萬縷的聯繫,需要相互的信任來協調相互的關係。諾而不踐暴露的是個人品德有損。「懸賞」不兌現、失信於眾,也無疑是對良善的戲耍,即便是貓找回來了,也得不償失。

事實上,昨天另外一則新聞也挺值得尋味:湖南一女子在飯店吃螃蟹時因不方便,把價值3萬多元的戒指取下並忘在餐桌上,四位環衛工翻找了數噸垃圾才尋回。該女子向環衛工人表達了感謝,並給工人送了幾瓶水。

這當然也是樁暖聞,也顯示了社會的溫情。但把垃圾收集起來是環衛工的工作職責,從垃圾里翻找戒指卻並不是。用幾瓶水慰勞辛苦翻找垃圾的環衛工人,多少讓人覺得有些心酸。

對於拾物到底該付多少報酬,或許沒有明確的標準,但其中還是有些共識:比如說到做到、言而有信;又比如合理補償對方的誤工費用,對付出的勞動給予相應報酬等等。總之,在我看來,對助人者,一句「感謝」是必要的,但不能代替所有。有時候,比起語言,行動上的尊重和感謝也很重要。

這並不是道德綁架,相反,一味要求對方「拾金不昧」,義務把貓幫你找回來、替你去翻垃圾找戒指,才是種「道德綁架」。對方人好、心地善良、樂於助人是一回事,但這並非理所應當。心愛的貓和戒指回來了,這種收益是他人的付出換來的,懂得感恩、換位思考,並給予一定的回饋,至少信守「懸賞」承諾,這種要求不為過,甚至是基本底線。

(原標題:杭州「懸賞萬元尋貓」引熱議:丟了更重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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