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確六種合法征地情形,您看明白了嗎?

2019-07-24     京尚拆遷律師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已經過二審,並進入了徵求公眾意見的階段(截止8月3日)。修正案草案重點優化和完善了土地徵收的相關內容。我們認為,這一次最重要的亮點之一是首次明確了"為了公共利益"才可進行征地的6種具體情形。這對於規範和治理農村土地徵收亂象有著直接的利好作用,將能更充分地保護農民朋友的征地權益。

下面,咱們一起來看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於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有哪些細化條款,以及遭遇非公共利益征地時農民朋友的應對方法。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較為模糊,給了違法征地可趁之機

征地必須是公共利益需要才可進行,這在《憲法》和《物權法》,都能找到對應的相關法條。但這些法條的表述都比較籠統和模糊,均只提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是對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就沒有具體規定了,缺乏比較細化和對應的情形闡述。

而作為和土地、農民利益直接息息相關的現行《土地管理法》,也沒有明確和具體的表述。這方面已經落後於房屋徵收對於公共利益的明確界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六種情形下可以進行房屋徵收)。這其實不利於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也給了違法土地徵收以可趁之機。

修正案草案限定"公共利益"的六種征地情形,客觀上減少違法征地行為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如果順利落地,那麼違法征地的亂象將得到有效治理。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繼續強化了征地必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還提出,確需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對征地的情形作了列舉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明確了可徵收集體土地的六種情形,即: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等

至此,土地徵收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經相對比較清晰了。明確了合法征地的範圍後,違法征地也就難以再借用"公共利益"的名義糊弄老百姓了。

修正案落地之前,要警惕打著公共利益旗號進行的違法征地行為

由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目前還在審議階段,還沒有真正地落地實施,因此,咱們農村被徵收人還是需要留意 "偽公共利益"土地徵收行為,避免咱們寶貴的土地權益遭受侵害或損失。

在征地實踐中,很多徵收項目都是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但其本質屬於商業拆遷,最後開發商拿了地搞商業開發。看著沃野良田被種上了一排排房子,被征地的農民朋友雖然有意見,卻又不知如何反駁。因為對於究竟什麼是公共利益,他們也不清楚。

拆遷律師曾接到這樣一位當事人的諮詢, 2017年左右當地進行商業開發,開發商來找他征地,開出的條件是20萬左右一畝地的補償,他沒同意。他提高了要價,想要30萬一畝。最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征地的事不了了之。可是這個項目並沒有就此停止,一年後,當地徵收方找到他進行征地,發了徵收文件,給出的補償只有10多萬一畝。他說項目沒變,就是補償變了。但是名義上,征地的性質就從商業變成了公共利益,補償也不一樣了。這其實就是當地徵收方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地。

這些"偽公共利益徵收"通常會借公共事業等名義進行商業開發,或者將商業開發與公共利益徵收項目捆綁以達到魚目混珠的目的。

商業項目與公共利益徵收捆綁,有利於商業拆遷享受到公共利益徵收項目在立項審批、環評、用地規劃等方面的政策優勢,還能有效降低拆遷成本。這是地方商業開發熱衷於藉助"公共利益"名義進行徵收的源動力。

如果您遭遇了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徵收陷阱,那麼咱們被徵收人一定要擦亮雙眼,仔細甄別其項目用途,同時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幫助判斷分析,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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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易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pfZpJGwBmyVoG_1ZRfH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