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准入門檻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規定

2020-04-07   愛卡汽車

[愛卡汽車 行業資訊原創]

4月7日,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後的准入管理規定進一步放寬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一)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更大發展空間,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准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准入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准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四)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發展改革委已於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需遵守該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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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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