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廈門市鏵創紡織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57****37XL):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千紙鶴服裝廠,被告廈門市鏵創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095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150678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從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4日16時2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辦法官:李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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