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莊志葉,某檢察院原檢察官。這是作者向法律讀庫自媒體的原創投稿。
據最新報道,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6月17日,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因為本案系涉及未成年性犯罪案件,又系引起重大輿情案件,所以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我們無法得知案件更多的細節。但是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推斷,我們仍然可以對庭審過程進行推演,從中得到一些值得玩味的案件信息。
1、 案由:為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很多群眾質疑本案量刑太輕,甚至留言要判死刑。事實上罪名是量刑的基礎,目前對本案關注最大的也首先是罪名問題,很多群眾質疑為什麼不定強姦罪。這種質疑當然是有理由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兒童罪,除非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否則量刑也就只能和強制猥褻婦女罪一樣,頂格也只能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所以筆者認為如果定猥褻兒童罪的話,最多也只能判處被告人王振華五年,普陀區法院已經從重了。
那麼猥褻兒童罪和強姦罪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呢?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不管幼女是否自願。因為法律出於對幼女的保護,認為幼女對自己的性保護意識不夠,幼女的自願不是真實的自願。曾經一度為輿論詬病,後被法律取消的嫖宿幼女罪,也是出於這種邏輯,就是幼女不存在賣淫的基礎,嫖宿幼女就應當認定為強姦罪。而強姦罪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強姦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檢察院最終以猥褻兒童罪起訴、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決的結果來推斷,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王振華確實沒有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也沒有性器官的接觸(強姦幼女採用接觸說,而非插入說)。另一種可能就是公檢法都沒有證據證實王振華和被害人發生了性器官的接觸。也許被害人說接觸了,而王振華不承認,相關其他的證據又無法支持被害人的說法。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我們無法得知案件證據的情況,但是根據前期媒體報道,醫生檢查被害人存在陰道撕裂。這個情況就很可疑了,我們目前也無法得出到底哪個是真實的結論,也許是媒體報道存在失真問題。
希望有關司法部門可以在保護被害人隱私的情況下予以解釋,對公眾答疑釋惑。
2、 共同犯罪:為什麼只有一筆犯罪事實?
目前,我們無法得知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判決書的認定事實,但是從被告人王振華判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判刑4年來看,兩人量刑接近,一個是犯罪實行者,一個是犯罪幫助者、牽線搭橋的人。目前我們的推斷是應該只有一起猥褻幼女的事實。
也許之前媒體報道的被告人王振華猥褻幼女不僅一次的報道存在失真,也許公檢法還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起訴王振華還存在其他的犯罪事實。在此我們也無法判斷。
3、 量刑:為什麼頂格判五年?
猥褻幼女罪量刑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王振華頂格判刑五年,周燕芬判處4年,兩人量刑均較重。我們從警情通報分析,"7月1日,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機關自首"。被告人周燕芬已經確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振華是否自首沒有寫明,但是筆者推斷也有很大機率是自首。兩人均系自首,但量刑並未從輕多少,所以我們推斷法院從重判決的理由一是本案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人民群眾都看著呢。二是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惡劣。
同樣的,因為無法看到證據材料,以上情況也僅是筆者個人的推斷。
4、 過程:消息嚴控,判決從快
王振華猥褻幼女案從2019年6月30日案發,7月1日王振華被採取強制措施開始,上海公檢法機關一直嚴守案件信息,檢察院起訴的消息媒體也沒有報道。2020年6月16日普陀法院開庭,6月17日判決。嚴守消息,從快處理,當然也是因為王振華案件的敏感性,對新城控股上市公司的影響。
但是我們根據司法慣例,也可以看出,這類案件應該已經得到了公檢法的充分溝通,我們靜待案件結果就行了。
5、 問題:檢察院還會抗訴嗎?律師的無罪辯護是否有理?
正如上文所說,因為這類案件已經得到了公檢法的充分溝通,所以檢察院不會抗訴。至於被告人王振華和周燕芬是否會上訴,我們就不得而知了,根據刑法上訴不加刑原則,即使被告人上訴,二審也不會加重兩名被告人的刑罰。當然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或者發現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再審的則除外。
從媒體報道來看,律師的無罪辯護理由是"稱王振華雖有嫖娼行為,但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牽線人)周燕芬主動邀請對成年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可以受到治安處罰。"
筆者認為該辯護理由沒有說透,即使付了錢,嫖娼幼女也可以構成犯罪,或者是強姦罪,或者是猥褻幼女罪。是否支付嫖資不是本罪是否無罪的理由。
筆者認為可能的辯護套路是,王振華主張自己不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是幼女。是否明知因為是主觀判斷,所以律師可以作為抗辯理由提出。但是主觀是可以通過客觀判斷的,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通過體格外貌、性器官的發育程度、言語是否幼稚等多方面加以判斷。
綜上,我們雖然無從得知庭審的具體情況,但是通過法院判決的結果,已經可以得到一些具體的案件爭議焦點的推斷了,我們也可以得出法庭庭審過程的一些推斷。
以上,都是筆者的推斷,沒有確定性的結論,希望可以幫助人民群眾正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