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註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餘的則為聯合商標。比如「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商標註冊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則形成主商標、聯合商標。
因聯合商標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個商標閒置不用,不致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由於聯合商標相互近似的整體作用,因此,聯合商標不得跨類分割使用或轉讓。
因此,聯合商標的註冊,目的不是為了使用所註冊的每一個商標,而是在主商標周圍建起一道防火牆,起到積極的主動防衛作用,阻止他人註冊和使用近似商標,使動機不純者無隙可乘。同時這些商標又能起到商標的儲備作用,一旦市場需要,可以主動方便地調整商標策略,推出備用商標。
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已含有聯合商標的意思,並在客觀和實質上已被應用而存在。由於聯合商標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標的相關群體,它們只能屬於一個商標所有人,不能分拆轉讓;同時聯合商標中只要有一個商標被使用,即可視為全體聯合商標被使用,因此,聯合商標中未被使用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該商標的規定之限。
運用細節
1、聯合商標主體亦是正商標所有人,兩者應當一致。聯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正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並且,聯合商標應與正商標在音、形、義上相近似。
2、聯合商標註冊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標的防護圍。
3、聯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註冊,但其中每一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合商標一同轉讓,聯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
4、聯合商標中每一個商標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中一個商標被撤銷或被終止,不影響其他商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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