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被強制拆除沒有補償,被拆農民該何去何從?

2019-10-17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相信很多農民朋友應該都清楚,目前在我國農村地區,自建房是非常普遍的,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便開始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根據法律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的補償和妥善的安置。

由此可見,徵收房屋,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安置,本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更是法律賦予人權保護的行為。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國家建設」往往會被當地的行政機關和商人利用,補償的操控權僅存在於少數人的手中,農民朋友難以對「集體財產」有任何的發言權。更有甚者,一句「違建」便要強拆農民朋友賴以生存的居所,剝奪農民朋友畢生的血汗錢。

那麼農民朋友們不禁要問了,我家的房子到底算不算是「違建」?

一、早期農村建房

自從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1982年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隨之廢止。所以說,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無論宅基地面積有多大,均不屬於違章建築。

二、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擴建的建築

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從2008年開始實施的。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及證書,不屬於違章建築。

三、證照不全需補辦手續的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的相關的手續,但是沒有房屋產權證的,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和第68條相關規定,凡是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等前期土地相關手續,後期可以齊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所有權的。因此,村民們可完善相關證件,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四、獲批新建

通過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批准興建的,但是也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不應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

五、買斷土地使用權的

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權的建築物,但出售時地上建築物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建築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六、未改變土地性質的養殖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此, 農業中的養殖建築且沒有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不能輕易認定為違章建築。

但是,即便認定違建,也不能隨意拆除,必須按照法定流程進行!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村民朋友們切記,一旦房屋被認定違建,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如今,各類征地名目越來越多,農村征地的發生是否會致使許多耕地荒廢?是否對我國糧食生產造成影響,造成國家糧食安全的威脅?這不得不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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