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保險公司被處罰!天安財險、中銀保險、陽光財險不同程度違規

天安財險、中銀保險、陽光財險等5家保險公司同日被罰

監管高壓姿態持續不斷,10月8日,北京銀保監局公布7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銀行、天安財險、中銀保險等7家金融機構合計被罰款333萬元。同時,多名相關責任人被處以警告並罰款。

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銀行因員工大額消費貸款違規行為長期未有效整改、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制改革不到位、同業投資違規接受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被責令改正,並給予合計罰款10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9月25日。

此前的9月11日,北京銀行因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或投資股權、個別個人商辦用房貸款違反房地產調控政策、同業投資通過信託通道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被責令改正,並給予合計1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除了北京銀行外,天安財險北京分公司因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業場所,被北京銀保監局責令責令改正,並給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陳家偉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處罰決定書,國壽財險北京市分公司因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被責令改正,並給予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薛冷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銀保險北京分公司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被責令改正,並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金薇給予警告並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磊給予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等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10月8日,浙江銀保監局也針對2家保險公司開出罰單。根據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兩家保險公司共收3張。

罰單顯示,這2家保險公司均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其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支公司被罰款50萬元;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罰款20萬元,且當事人彭誠因負有直接責任受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

來源:網際網路金融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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