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平教授說,藉口新冠疫情向中國索賠,國際法上看太荒唐

2020-04-09     法律讀庫

來源:金羊網。作者:董柳,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原題:肖永平:所謂向中國索賠 在國際法上完全站不住腳。


新冠肺炎全球確診病例已超過百萬。在全球抗疫的關鍵時刻,在人類面對前所未有公共衛生挑戰的十字路口,病毒污名化現象在個別場域不時出現,圍繞病毒而起的跨國訴訟沸沸揚揚。如何撇開迷霧,看到紛繁複雜國際現象背後的法律曲直?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專訪了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國家高端智庫)所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肖永平。

駁斥病毒污名化的有效武器是世衛組織的病毒命名準則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西方個別政客和駐華大使館官方微博近日使用了將新冠肺炎病毒與中國或中國特定地域結合起來命名的名稱。在病毒來源未確定的情況下,我國相關主體能否通過向有關國家起訴、索賠得到「正名」?

肖永平:既然病毒來源尚未確定,所謂專業人做專業事,應該讓科學家去確定病毒的來源。西方少數政客上述做法的目的是為了轉移民眾批評國內抗疫不力的注意力,同時污名化中國。我國目前如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上述問題,可能引起其國內民眾和國際社會的更大關注,反而有利於實現西方少數政客的目的。最好是以輿論戰對輿論戰、以外交戰對外交戰。

當然,如果國際上有人持續使用將新冠肺炎病毒與中國或中國特定地域結合起來命名的名稱,則違反了世衛組織關於病毒命名的規則,可以根據《國際衛生條例》通過世衛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那麼,國際法上對病毒命名的規則是怎樣的?

肖永平:關於疾病或新型病毒的命名,世衛組織有明確、統一適用的準則,各國均應嚴格遵守。基於對歷史上疾病命名的經驗教訓和深刻反思,尤其是2012年「中東呼吸綜合徵」和2009年來自北美的「豬流感」命名帶來的巨大負面影響,世衛組織於2015年制定了《病毒命名最佳實踐原則》,明確規定,在疾病名稱中應當避免的術語包括地理方位(比如「中東呼吸綜合徵」「西班牙流感」「裂谷熱」),人名(比如「克羅伊茨費爾特——雅各布病」「恰加斯氏病」),動物或食物種群(如「豬流感」「禽流感」「猴痘」),涉及文化、人口、工業或職業(如「軍團」)和可能煽動過度恐慌的術語(如「不明」「致命」「流行」)。該命名原則的核心就是要避免污名化,防止與特定地理位置、人群甚至動物產生聯繫。2020年2月11日,世衛組織根據2015年命名原則,宣布2020年開始全球流行的新冠肺炎的名稱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因此,任何將新冠肺炎病毒與中國或武漢聯繫在一起的言論均是錯誤的。駁斥這些政客污名化的有效武器就是世衛組織的病毒命名原則。

個別國家有關方面主張向中國索賠在國際法上完全站不住腳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美國有個別律師事務所主張向中國發起集體訴訟索賠,這能否得到國際法上的支持?中國在法律層面能夠未雨綢繆做些什麼?

肖永平:以上主張在國際法上完全站不住腳。第一,新冠病毒的起源地尚待確定,國際法上也無病毒起源地國家責任的任何規定。即使未來確定了病毒起源地,既無法律也無先例要求病毒起源地國承擔其他國家的防疫損失。病毒沒有國界,疫情不分種族,其產生具有偶然性。從本質上說,突發大規模流行疾病疫情,屬於世界公共衛生事件,在法律上屬於「不可抗力」,因而不存在疫情首發國的「國家責任」問題。例如,在2009年「豬流感」全球大流行中,美國被確定為病毒來源地,墨西哥是疫情首發地,美國未要求墨西哥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國家也未要求美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根本就不存在所謂中國政府「隱瞞疫情」和「不作為」的客觀事實。疫情發生以來,中方始終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本著公開、透明、負責任態度,及時發布疫情信息,毫無保留地與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分享防控、治療經驗,並盡力為各方提供援助。國際社會的公論是,中方行動速度之快、規模之大,世所罕見。正是由於中方採取強有力防控措施以及中國人民做出的巨大犧牲,才為國際社會抗疫爭取了寶貴時間。

第三,根據國際法,國家責任的產生,在受害國的損失和責任國的不法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中國對美國沒有實施國際不法行為,中國的防疫行為與美國可能的損失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此外,儘管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締約國只負有向世衛組織通報的義務,中方還是及時並持續向美方作了通報。美國很早就獲知中國的疫情信息,並一直獲得持續的更新信息,完全有機會採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中國責任論」只是美國個別政客的「甩鍋」「推責」。

我認為,中國需要加強對國家責任法的研究,圍繞國家責任構成要件收集整理中國抗疫措施(特別是早期抗疫行動)的及時性與有效性的事實,並加大國際宣傳力度。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近期,武漢有律師就疫情向武漢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美國聯邦政府等部門。您如何看待這一起訴?

肖永平:我國一直堅持絕對豁免的立場和政策,堅決反對外國法院管轄以我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我國國家財產的案件,我國法院也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除非該國放棄豁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x98XXEBfwtFQPkd-o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