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行業一恢復,蜀黍就開始「套路」這些人!

2020-03-26     吉安公安

隨著餐飲行業逐步恢復營業後,聚餐開始變得頻繁。小酌幾杯也是常事,但酒足飯飽以後一定要切記一點:喝酒可以有,但酒後開車不可為!

近日,新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集中開展了整治酒駕醉駕等專項行動,緊盯酒駕醉駕違法頑疾再施重拳,堅決說「不」!

整治行動中,民警在重點路口路段設卡,對所有過往機動車開展篩查做到「逢車必檢、逢疑必測」,對酒後駕車違法行為堅持 「零」容忍,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教育一起,始終保持整治酒駕的嚴管高壓態勢。



是不是以為,中午查了一下,晚上就不查了,NO!NO!NO!

晚上,交警蜀黍依然在!(就是這樣不按套路出牌)


整治行動共查處酒駕7起,有力地震懾了少數心存僥倖的駕駛人。

隨著疫情形勢逐漸得到緩解,人們的生活也漸漸地恢復正常,但在不少人腦子裡,「交通安全」這根弦兒卻開始鬆了下來,那蜀黍就再花點時間帶你回憶回憶酒駕醉駕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交警蜀黍提醒:

切勿貪圖一時方便

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無論任何時候都要做到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kTOFXEBnkjnB-0z4EM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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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