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醫說案:患者擅自離院後引發的糾紛

患者李某,女,65歲,9年前因心悸、胸悶、心前區不適入院,確診為冠心病。

1天前勞作後再度出現胸悶胸痛,於上午8點到被告醫院住院治療,長期醫囑單中顯示患者需二級護理。在入院記錄、住院病人病情評估表、病情告知書都沒有患者李某的簽字。住院第二天傍晚患者自行到醫生辦公室,要求回家看望老伴,醫護人員告知患者住院期間不能請假回家。監控錄像顯示患者李某於此後不久獨自離開病房。

第二天上午,患者李某在家中去世。患者親屬認為,醫院准許患者住院期間回家,違反規章制度。入院記錄、住院病人病情評估表、病情告知書中沒有患者的簽字、結算流水帳中記錄虛假,系偽造的病歷資料,起訴要求醫院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


1.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中的要求,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生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的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並未要求患者在入院記錄中簽字。


2.根據醫院提供的病程記錄及錄像,可以看出患者黃某在被告處住院期間獨自離開醫院。根據護理要求,醫院應每2-3小時巡視一次,在發現患者未在醫院時應及時與患者或病人家屬進行聯繫,並告知其家屬相關注意事項。被告在管理服務上確實存在失誤。


結合本案的事實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公平原則,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補償比例為原告損失的10%為宜。


二審法院駁回院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在大大小小的醫療機構中,患者離開出走的情形並不少見,很多醫療機構對該現象秉持「既然管不了,那就放任」的態度,不是特別重視對離院患者的管理,從而埋下了法律隱患。具體到實踐中,常見的患者離院主要分為兩種:請假離院和擅自離院。不同的情形醫院承擔的法律風險亦有所不同。


患者請假不同於普通人在單位請假,需要醫療機構「瞻前顧後」。患者在住院期間請假離院,醫務人員應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勸阻義務以及告知義務。

對於請假的患者,醫務人員首先要充分評估判斷請假者的病情是否可以離院。即使可以暫時離院,醫務人員也應當先行勸阻——能不離院儘量不要離院」。經勸阻無效的患者,醫務人員應當向其充分告知離院的風險,以及病情突發時的緊急救治方法,重中之重是要簽署勸阻住院患者的外出告知書。如果患者未能按照約定時間返回醫院,醫務人員亦應當履行注意義務,及時與患者或其家屬聯繫,無法取得聯繫應及時報警。


可能很多醫生朋友會覺得,只要醫療機構「該做的都做了」,即使患者出現意外,那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是這樣嗎?事實並非這麼簡單,經醫務人員「准假「離院的患者,一旦在院外發生意外,最常見的如病情惡化造成較大損害,甚至更嚴重的死亡事件等,這一類的醫療糾紛處理中醫療機構往往需要不同程度地擔責,由此可見,醫務人員在做出准假決定時還是要思前想後慎之又慎。


對於病情不適宜離院而堅持離院的患者,如醫療機構說服無效者,則要報請病房上級醫師批准,由患者或其家屬在病歷中簽署相關知情文件後辦理出院手續,方可離院。


然而,診療實踐中存在大量擅自離院的患者。針對這一類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擅自離院,一旦在院外發生意外,醫療機構可以引用《侵權責任法》第60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為自己申訴。


不過,問題的複雜性也在此,其中牽扯到醫療機構分級護理制度對其責任的認定。分級護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身體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確定並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分級護理分為四個級別,其中二級護理有一條要求「每2-3小時巡視患者」。該條法規就適用於本案,本案中的醫療機構未能盡到巡視責任,所以法院判罰該醫療機構承擔一定的賠償費用也是合理的。


總之,對於想要離院的患者,醫療機構均應當簽署《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離院的風險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理,同時應當重視醫療質量安全制度的落實,避免因巡視不及時、未能發現擅自離院的患者而承擔不利責任,做好醫療法律風險的防範。(節選自「醫法匯」微信公眾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Q5fSW8BMH2_cNUgc3s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