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出行,該當何罪?女子「逃離」醫院、手撕醫護人員口罩,最後...

2020-02-13     香城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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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依然嚴峻。絕大多數人都依法執行防控措施,居家自我隔離拒絕傳播病毒。但卻仍有少數人不聽勸阻,不守法律,帶病出行,殃及他人,禍及社會!讓抗疫工作變得更加複雜艱巨,給國家、社會帶來巨大的疫情風險!

案例:雲南省景洪市某患者確診後逃離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月4日,媒體從景洪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獲悉,景洪市一確診居民拒不執行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媒體報道,酈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車轉運至西雙版納傳染病院隔離後,於當晚7點40分左右趁醫務人員在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衛健委、景洪市衛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調查,於21:50確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區的妹妹家中。後立即組織醫務人員、120救護與民警趕到小區對患者進行反覆勸說,並於當晚11點50分將其及其親屬等4人安置到傳染病院住院觀察。

在隔離住院期間,酈某某等人還存在不同程度的攻擊醫務人員行為,如用手撕扯醫務人員防護口罩等行為,並用手機拍成視頻傳播,其行為一度在社會上造成恐慌。

帶「病」出行,該當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規定: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湖北瀛平惟合律師事務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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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周園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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