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一言不發就辭職的現象如今已經很常見了,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人清楚,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自己的權利,不管原因是自身有更好的職業發展,還是對現有的工作或領導不滿,都可以直接提出辭職。
雖然如今員工提出辭職的現象越來越頻繁,但還是有很多員工不喜歡主動提出辭職,尤其是那些在公司待了好幾年的老員工,一方面已經熟悉了現有的工作內容和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家庭和生活的壓力。
當然,對於那些不喜歡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而言,還有一個必要原因就是,主動辭職是沒有辦法拿到經濟補償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辭退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的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誰說主動辭職沒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想要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這意味著我們在享受無理由辭職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告知法定義務才行。
當然,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用工的話,那我們可以馬上辭職,無需履行法律規定的提前30天告知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當公司出現違法用工行為,比如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未提供勞動條件等行為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誰說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就沒有辦法拿到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公司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其中一條情形就是當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辭職的。
那麼具體有哪些常見的適用場景呢,下面我們來一一舉例。
拖欠或剋扣工資
很多老闆會解釋工資發不出的原因,比如公司收益不好,又或者是回款還沒有收回來等情況,要知道,這些情況並不能成為公司拖欠工資的理由。
也有老闆會拿各種理由來剋扣員工的工資,比如員工業績沒達標、上班遲到多次又或者是員工上班開小差被抓到,這種情況如果公司沒有辦法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也屬於違法。
要知道,我們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裡面都有約定工資數額,還有公司會在每個月的幾號發工資,而一旦公司出現延時發工資,又或者是少發工資的情況,那我們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向公司提出辭職,然後索要經濟補償。
未繳社會保險
很多公司雖然會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都不會幫員工繳納社保,好一點的公司會和員工進行約定,轉正後才開始繳納,而沒良心的公司就很直接了,全程不提哪時候繳納社保這件事。
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如果沒有依照本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同樣可以當下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當時要注意的是,由於每個地區的規定都會有所不同,比如在深圳,即便公司沒有幫我們繳納社保,我們也不能馬上辭職,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而是應該先發給公司《催繳函》,催促公司在一個月內幫我們補繳社保。
而如果是公司收到《催繳函》後一個月,還沒有依法幫我們補繳社保,那此時我們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很多朋友或許都聽過這樣一種現象,有些公司為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都會採用調崗的方式,也就是將員工從原本的工作崗位,調到一個完全陌生的工作崗位,讓員工最後受不了,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這麼一來公司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同樣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公司單方面變更我們的工作崗位,讓我們從事完全不同工作內容,卻沒有事先與我們進行溝通的話,那麼這樣一種行為同樣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公司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而若是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卻沒有和員工進行協商,那麼不好意思,員工同樣可以直接辭職,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