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近七成刑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辦案周期縮短5.7天

2019-11-11     江蘇政風熱線

近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江蘇辦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的基本情況和典型案件。

今年3月,程某夥同張某某、宋某三人在處於封漁期的駱馬湖上,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電魚方法,捕撈了近200公斤水產品。在檢察機關釋法說理下,三名被告人自願認罰,並主動修復受損生態,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建議,三人得到較輕處理。

宿遷市宿城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李學兵:「如果徹底修復了生態環境,那麼我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給他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

與自首坦白不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偵查、批捕、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但是不同的訴訟階段,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卻有不同。在南通如皋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檢察機關就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所處的階段,採取了差異化的量刑建議。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劉加云:「越早認罪認罰,說明他對自己犯罪的認識、認罪悔罪的態度也越好,訴訟效率會更高,節約的司法資源也更多,獲得的從寬幅度就越高。」

今年1-10月,全省檢察機關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46010件60904人,分別占同期辦結刑事案件件數和人數的68%和62.9%,適用範圍逐步擴大。從辦案周期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的平均辦案周期為17.06天,比其他案件縮短5.7天。 (虞根網 高涵 趙凌翔 )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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