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租憑車輛高速出故障 三倍賠償能否獲支持

2019-12-19     蚌埠檢察


蚌埠法院網訊 租憑汽車在高速上發生故障,剎車失靈,租憑人採取緊急措施,隨後異地還車。在擔驚受怕之後,租賃人將租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租憑公司返還車輛租賃費,增加三倍賠償金額,並在《新安晚報》上刊登聲明,公開賠禮道歉。租憑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18年9月25日,原告劉先生在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車牌號為「湘XXXXX」的車輛一台,租賃時間至2018年9月26日20時,之後由於需要繼續使用,又延長了租賃時間。2018年9月27日17時54分左右,劉先生駕駛案涉車輛行駛至啟揚高速,途中案涉車輛剎車突然失靈,在時速100公里的高速狀態下,隨時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此緊急狀態下原告憑藉豐富的駕駛經驗通過緊急操作使該車停在啟揚高速260段停下來。

租賃車輛發生故障後,被告向原告提供一輛小型轎車由原告繼續使用,並將事故車輛用拖車拖走。2018年9月27日21時48分,原告劉先生將轎車還至被告公司南京南站高鐵店。被告收取原告車輛租賃費及門店服務費368元、基本保障服務費為95元、手續費為20元、異地還車費436元、基礎補充保障130元、減去294元訂單調整價,共計75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XX租賃合同專用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條款簽訂後,被告已依約向原告提供了車輛,原告也已在驗車後使用了被告方提供的車輛,原告理應依約向被告支付車輛租賃費,但因被告在原告自認租賃的車輛出現問題後,同意為原告更換車輛,該更換行為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由於時間等因素的影響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從而在事故發生地附近被告門店就近還車,故車輛租賃費中的異地還車費436元被告理應返還原告。

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等違約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增加三倍賠償金額226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又因案由系租賃合同糾紛非侵權責任糾紛,賠禮道歉不在合同糾紛違約責任的範圍內,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新安晚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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