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企業所得稅徵收的兩種方式

2019-11-02   手工真帳實操學堂

企業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盈利,而一旦企業獲得收入,就會產生相應的所得稅。其中的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有兩種,一是查帳徵收,二是核定徵收。

1.查帳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2.核定徵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 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對其中達不到查帳徵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帳徵收條件後要及時轉為查帳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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