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公司不得開除,否則賠錢!

2019-07-31     花散人

問題援引

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勞動者可以拒絕嗎?

用人單位以員工「不配合加班」為由,可以開除嗎?

以案說法

張某就職於一家網際網路公司,由於公司最近承接了新項目,要求所有員工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後都加班幫技術部測試項目,已經連續加班一周了。

某日下班後,主管領導再一次要求張某加班時,張某以身體不適,不適宜繼續工作為由拒絕。

次日張某上班,便被人事部門通知因其無故曠工已被開除。

張某隻領取了當月部分工資,但賠償要求遭拒。

張某於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爭議焦點

勞動者拒絕加班,公司將其解僱是否合法?

仲裁觀點

仲裁委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加班屬於非正常工作時間,不是工作時間,因此不屬於曠工行為。

用人單位因員工拒絕加班而開除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繼續回單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據此,仲裁委認定網際網路公司構成違法解僱,支持張某主張的二倍經濟補償金。

案例啟示

看了這個案例,所以,你懂的,什麼996的都是違法的。至於為什麼能一直實行,主要是網際網路公司的工資高、福利好,加上行業特殊性,工作時間本身彈性大,趕項目上線時候,通宵達旦是常有的,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

但是,特殊不代表默許,理解不代表正確。在獲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你怎麼加班超時都可以,員工能接受,不去舉報投訴都OK,同時,理解也是互相的,也都有特殊情況,作為用人單位,絲毫不考慮員工的特殊情況,不理解員工的難處。

網際網路公司這種所謂的「執行力」文化,以犧牲員工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為代價,無視法律的規定,理應收到法律的懲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l3KqUWwBtRl-7Ca73rq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