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遭商標註冊盜用,林志玲提起無效宣告維權訴訟

2019-08-27     一休說智慧財產權

名人名字被註冊成商標盜用的事情屢有發生,知名藝人林志玲的名字就被註冊成商標盜用,後經過維護將盜用商標起訴宣告無效了。在微博上林志玲發文稱:感謝法律最終還事實以真相,盜用名字的商標被判決無效了。希望這些商家以後能恪守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準則,不要再通過這樣不合法的方式誤導消費者了。

據智勤德誠智慧財產權了解到,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一款名為「林志玲linzhiling」的化妝品盜用林志玲姓名生產、銷售,並且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她的肖像對產品進行宣傳推廣,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其代言。然而事實上,該商品與林志玲毫無關聯。為積極維護合法權益,避免市場和消費者受到誤導,林志玲向商評委提起無效宣告維權請求,後經商評委審理,裁定對該盜用林志玲姓名的註冊商標「林志玲linzhiling」予以無效宣告。

搶註明星姓名商標的事件不斷發生,這一些不良商家通過搶注名人商標的手段,借「名人效應」 占便宜。《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其中「在先權利」是指在斥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姓名權等。

據悉,在商標局網站查詢到,林志玲從2016年2月18日開始就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林志玲」、「林志玲LINCHILING」相關商標,註冊類別涵蓋了所有大類。可見,她在個人聲譽、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是非常強的。智勤德誠智慧財產權建議,在商標保護上可以向志玲姐姐學習。

實際上除了名人,在市場上使用未註冊商標的企業也應該增強商標保護意識,千萬不要認為申請商標沒用或等商品火了,才想起去保護商標,因為不管一個企業使用一個商標多久,如果它沒有將該商標註冊,那麼,只要別人將該商標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會授予別人。那麼一旦他人將該商標搶先註冊,該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該商標,這帶來的後果往往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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