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濟南舉報交通違法獎勵範圍擴大!最高1萬元!

2020-01-16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濟南人

《濟南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出台

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舉報渠道增加、獎勵範圍擴大

獎勵金額10元—10000元不等

舉報受理、獎勵發放、獎金標準等都明確了

看你以後要如何舉報、如何拿獎

濟南市公安局與濟南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濟南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2020年1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日。


該《獎勵辦法》是在2017年發布的《濟南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出台的。在《試行辦法》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完善,制定了更為完善的《獎勵辦法》,對舉報受理、獎勵發放、獎金標準、責任義務等進行了細化,確保該項措施規範、高效操作。



具體獎勵辦法如下



濟南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規範舉報操作程序,鼓勵公眾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內發生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可以向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章丘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區、商河縣、原萊蕪(以下簡稱縣區)境內的,舉報人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發生在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市區)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應向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濟南交警雙微(微博、微信)平台、泉城行+(APP)、與濟南交警舉報平台數據並聯的智能行車記錄儀、網際網路客戶端、122報警電話等方式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或提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關線索和證據資料,應包括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車輛類型、車牌號碼、違法時間和地點、違法事實及判定為道路交通違法的依據。舉報違法人信息的,還應提供相關人員姓名、性別、年齡、服務單位、住址等信息。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後,應認真做好記錄並留取電話錄音、音像視頻及相關文字材料等資料進行備案。對舉報事實清楚,屬於受理範圍的,應按規定和程序受理,及時調度組織查處。對舉報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或屬於受理範圍但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向舉報人說明。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準確,遵循時效性原則。對於即時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在發現後24小時內進行舉報,便於固定證據和查處。


第八條 單位、組織舉報應提供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用代碼證書)、單位(組織)地址、聯繫人電話等有關資料;個人舉報應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住址和聯繫電話等有關資料。舉報人應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


第三章 範圍標準

第九條 舉報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且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罰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一般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1、舉報「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獎勵30元;

2、舉報「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獎勵30元;

3、舉報「遇停車排隊(緩慢行駛),穿插超越等候車輛的」,獎勵20元;

4、舉報 「機動車未按導向車道行駛的」,獎勵20元;

5、舉報「遇停車排隊(緩慢行駛),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內停車的」,獎勵10元;

6、舉報「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獎勵20元;

7、舉報「駕駛機動車時有吸煙、使用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獎勵10元;

8、舉報「故意遮擋、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獎勵50元;

9、舉報「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獎勵50元;

10、舉報「機動車逆向行駛的」,獎勵30元;

11、舉報「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獎勵30元;


(二)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12、舉報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的獎勵50元;

13、舉報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獎勵200元,舉報其他類型車輛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獎勵100元;

14、舉報其他類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獎勵200元;

15、舉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16、舉報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17、舉報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獎勵200元;

18、舉報駕駛大中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獎勵200元;

19、舉報違反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的獎勵200元;

20、舉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200元,舉報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21、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22、舉報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的獎勵300元;

23、舉報駕駛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的獎勵200元;

24、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最高獎勵1000元;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最高獎勵10000元;

25、渣土車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1)舉報渣土車逆向行駛、違反信號燈規定行駛的獎勵500元;

(2)舉報使用偽造、變造的渣土車號牌,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故意遮擋渣土車號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渣土車,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渣土車的獎勵1000元;

(3)舉報駕駛報廢、拼裝渣土車,飲酒後駕駛渣土車的獎勵2000元;

(4)舉報一個信號周期內連續三輛及以上渣土車闖紅燈的獎勵3000元。


第十條 舉報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通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渠道,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提供能清晰準確反映違法過程的照片或視頻資料。


第十一條 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的;

(二)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頂替的;

(三)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證據不充分的;

(四)舉報人在違法狀態下採集圖片、視頻等資料的;

(五)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六)以營利為直接目的職業舉報的;

(七)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八)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取證、核實或查處的;

(九)舉報人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親屬,且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其工作轄區內的。

第四章 獎勵發放

第十二條 經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規定的,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對多人舉報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只獎勵最先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視為一次舉報,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舉報人舉報同一機動車或駕駛人同時存在符合獎勵情形的多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按照本辦法逐項予以獎勵,獎勵最高累計限定金額不超過1000元。同一舉報人每月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但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被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落實處罰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個人舉報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領取獎金或通過註冊網際網路平台、填報相關信息在線領取獎金,註冊信息不匹配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單位、組織舉報的應在收到通知起5個工作日內,持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到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領取獎勵金。


第十四條 舉報人舉報市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由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按照程序審核兌現,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舉報人舉報縣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由當地交警大隊負責按照程序審核兌現,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責任義務

第十五條 舉報採取自願原則。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禁舉報人採取危險方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或者依法解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或者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法的,將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已經核實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接到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引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個人相關資料。因泄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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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獎勵辦法》與原有《試行辦法》相比,主要在5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優化:

一是增加舉報渠道。在原有「濟南交警公眾參與平台、泉城行+(APP)、濟南交警雙微(微博、微信)平台、122報警電話等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與濟南交警舉報平台數據並聯的智能行車記錄儀、網際網路客戶端」的舉報方式。進一步豐富了舉報形式,簡化了舉報流程。

二是擴大獎勵範圍。在原有7項一般交通違法的基礎上增加了4項重點違法行為,分別是「舉報『故意遮擋、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獎勵50元」;「 舉報『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獎勵50元」;「 舉報『逆向行駛的』,獎勵30元」;「 舉報『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獎勵30元」。修改了3項內容:將「舉報『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獎勵20元」修改為「舉報『遇停車排隊(緩慢行駛),穿插超越等候車輛的』,獎勵20元」;「舉報『機動車壓騎實線的』,獎勵20元 」修改為「舉報『機動車未按導向車道行駛的』,獎勵20元」;將「舉報『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獎勵10元」修改為「舉報『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獎勵20元」。在原有13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基礎上增加了1項內容:「渣土車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1)舉報渣土車逆向行駛、違反信號燈規定行駛的獎勵500元;(2)舉報使用偽造、變造的渣土車號牌,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故意遮擋渣土車號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渣土車,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渣土車的獎勵1000元;(3)舉報駕駛報廢、拼裝渣土車,飲酒後駕駛渣土車車的獎勵2000元;(4)舉報一個信號周期內連續三輛及以上渣土車闖紅燈的獎勵3000元」。通過將更多嚴重違法行為納入舉報範圍並提高部分違法行為的獎金額度,進一步加大對重點違法行為的打擊、整治力度,凈化道路交通環境。

三是增加不予獎勵的情形。為進一步保證舉報行為的合法行、規範性、公平性,在第十六條增加了「舉報人在違法狀態下採集圖片、視頻等資料的」 不予獎勵,在獎勵發放中明確了「同一舉報人每月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

四是豐富領取獎金途徑。在原有「現場領取、微信紅包領取」的基礎上,增加了「通過註冊網際網路平台、填報相關信息在線領取獎金」。近期我們也將在支付寶開通獎勵發放途徑。

五是明確《辦法》有效期限。《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試行辦法有效期已屆滿,此次制定的《獎勵辦法》為正式規範性文件,規定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15日結束,有效期3年。


來源:濟南日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k_60r28BUQOea5OwKZ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