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廳加快30萬噸/年以下煤礦去產能進度分類處置推動煤炭產業優結構促升級

2020-04-01   青海新聞網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關於印發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關於我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部署要求,省工信廳圍繞深化工業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煤炭產業結構優化和轉型升級,於近期制定印發《青海省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全省到2021年底分類處置的5處共計75萬噸年產30萬噸以下煤礦,計劃通過引導企業主動退出、升級改造、少量保留方式,基本實現全省煤礦產能全部達到或超過年產30萬噸目標,形成以大中型煤礦為骨幹、優質產能煤礦為主體的煤炭產業發展新格局。

一是主動退出。《方案》明確將通過煤炭產能置換、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和省級配套獎補資金支持等方式,政策引導資源條件差、競爭力弱、生態環境影響大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主動退出。工作過程中嚴格履行煤礦關閉前公示、驗收後公告等程序,按照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標準及時對關閉煤礦開展驗收,確保退出煤礦企業履行好生態環境修復等義務。

二是升級改造。《方案》明確將支持剩餘資源多、安全業績好的煤礦改造提升至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並實現機械化開採,新增產能部分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要求,防止出現產能數據失真、重複使用等問題。明確要求凡近三年來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企業不得作為煤礦升級改造的實施主體。同時,要求改擴建後的煤礦應具備合理服務年限,服務年限過短的不再實施升級改造改擴建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審批、環評等手續最遲應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是少量保留。《方案》指出,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能源、環保、安全、節能等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出具意見符合標準規範),經市(州)人民政府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暫時保留。

下一步,省工信廳將認真履行省淘汰落後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壓實相關市州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職責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統籌協調,通過嚴格管理保留煤礦、鼓勵實施產能置換、統籌協調煤炭供需等方式,確保圓滿完成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為我省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