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修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地方性法規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黃世釗 實習生楊佳蓁
7月25日下午,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批准南寧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條例共6章58條,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完善巡遊車的管理規範,鞏固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成果,推進巡遊車轉型升級;依照國家有關網約車管理的意見和要求,增加有關網約車的管理規定,規範網約車的經營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
條例規定,擬從事巡遊車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先取得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在經營權取得之日起15日內申請巡遊車客運經營許可,取得許可之日起15日內,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經營權使用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向市場投放巡遊車。第16條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取得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取得許可之日起15日內,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在出租汽車客運運營服務許可方面,條例規定從事巡遊車、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並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並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特別是關於網約車的相關規定,有些是網約車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是目前國內各城市對網約車企業普遍設定的准入要求,如「網絡服務平台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台」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網約車使用網絡進行經營的特點,行業監管部門對網約車的監管也必須依靠信息手段進行;有些則是按照國家關於出租汽車多樣化、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南寧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件,如安裝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內按規定設置網約車專用標識,車輛為個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無在營運期限內的其他網約車等。
另外,還對許可有效期作出規定。原條例規定巡遊車經營權有效期為12年。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巡遊車客運經營權的有效期為8年。該年限的調整主要是考慮到巡遊車經營權已由原來的有償使用調整為無償使用,經營權到期後企業通過質量信譽考核的,可以繼續經營。期限的縮短並未減損巡遊車企業的利益,反而更能促進巡遊車經營企業穩步經營,提升服務質量。條例規定,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條例規定,實行巡遊車經營權的無償使用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的要求,條例刪除了原條例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規定,規定「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制度」。同時,考慮到有償取得經營權和無償使用經營權這兩種新舊制度的銜接和過渡,規定有償取得的巡遊車客運經營權按原合同約定履行。
條例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繼續營運制度。2014年,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即建立了計程車經營權的到期續營制度。原條例規定的計程車經營權到期收回制度與這一要求不一致。為順應計程車行業發展趨勢,2015年8月21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決定暫停實施條例第8條2款「經營權期限屆滿的,予以收回並按規定重新投放市場」的規定,暫停時間為3年。實踐證明,這一決定對促進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發展是有利的。因此,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屆滿需要延續的,巡遊車企業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經營權的取得條件和申請人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決定是否准許延續。
條例在參照巡遊車管理規範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網約車客運經營的特點,除上述關於網約車經營企業的經營許可、車輛和駕駛員的准入條件之外,還對網約車的經營行為等方面作出規定。
——細化網約車企業安全管控的內容。條例規定,網約車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將網約車平台相關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台,設置24小時運轉的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團隊,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在網絡服務平台客戶端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程序,方便駕駛員、乘客遇到意外緊急情況及時向平台預警,等等。
——規範網約車企業經營服務行為。條例明確網約車企業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經營服務,強調網約車平台應對車輛的運行和服務過程實行動態監控、合理確定客運價格、明碼標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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