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公牛世家(福建)鞋業發展有限公司、王明進(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6****2551):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鑫得利鞋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公牛世家(福建)鞋業發展有限公司、楊國志、王明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779號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等。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公牛世家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828572.5元,並賠償自欠款之日起到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語氣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為4505元;2.被告王明進因提供擔保,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被告楊國志因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25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 蔡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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