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暫行條例》4月1日起實施。海口海關緝私局採取「以案說法」的方式,通過對這起全國最大走私蟒蛇皮案件的法理分析,闡述了作為專業緝私部門如何使用相關法律法規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以此增進各界對《條例》等反走私法律法規的關注和理解,也警醒震懾那些企圖從事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的人。
經過長達一年的情報經營,海口海關緝私局成功破獲一起低報價格、闖關走私進口蟒蛇皮重大案件,案值高達8億餘元,是歷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偵破的最大宗走私蟒蛇皮案。2016年1月29日晚,該局出動警力80餘人,在海南海口和文昌、江蘇蘇州、福建寧德、廣西憑祥五地同步開展代號為「蟒蛇」的抓捕收網行動,一舉抓獲16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扣涉嫌走私進口蟒蛇皮24697張、關鍵證據材料一批。近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單位東某弘公司罰金5640萬元;對11名被告人作出3年至13年有期徒刑、沒收財產80至200萬元、罰金20至30萬元的判決,1人因二審期間法律調整改判無罪。
案情回顧
6年走私5億餘元蟒蛇製品等貨物
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海南東某弘公司為降低經營成本,從越南、馬來西亞等地採購蟒蛇皮和蟒蛇蛋後,採取製作虛假合同、低報價格方式從廣西憑祥海關、海口美蘭機場海關申報入境,之後再發往蘇州、廣州、北京等地銷售。經統計,該公司先後申報進口蟒蛇皮31820張、蟒蛇蛋8000個,所購蟒蛇皮、蛋的貨款除一部分按照正常購匯方式對外支付外,超出報關價格部分的貨款以「飼料款」「借款」名義從公司帳戶支取後轉入個人帳戶,後通過地下錢莊向境外供貨商支付。經海口海關計核,該公司偷逃應繳稅額共計600餘萬元。
同時,2009年4月至2015年4月,海南東某弘公司為降低經營成本,在未取得蟒蛇及其製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況下,從越南偷運走私蟒蛇及其製品、鱷魚皮等入境牟利。貨款由該公司以「飼料款」名義從公司帳戶支取後通過地下錢莊向境外供貨商支付。經統計,東某弘公司累計走私蟒蛇4550條,珍貴動物製品蟒蛇皮61790張及5112.05米、蟒蛇蛋29008個、蟒蛇肉28097公斤、蟒蛇油6254公斤、鱷魚皮152張,數額為5億餘元。
經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東某弘公司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萬元;申報蟒蛇皮31820張、蟒蛇蛋8000個,偷逃應繳稅額共計6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4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判處罰金人民幣5640萬元。被告人不服上訴,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不予採納。東某弘公司被判處罰金5640萬元,限於終審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繳納。
法理分析
單位犯罪東某弘公司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都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為單位牟利,根據《刑法》第3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4號)第1條之規定,東某弘公司構成單位犯罪。
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本罪的走私對象是蟒蛇及其製品、鱷魚製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5條第1、2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並公布。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根據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公告2010年第2號--關於修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公告,鱷魚及其製品、蟒蛇及其製品均屬於《公約》附錄Ⅱ保護對象,進口它們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東某弘公司在無許可證明的情況下,於2009年4月至2015年4月間,偷運走私累計數額為5億餘元的蟒蛇及其製品、鱷魚皮入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51條第2款、第4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9條第3款之規定,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情節特別嚴重,應對東某弘公司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普通貨物罪而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東某弘公司在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證明情況下,通過製作虛假合同低報成交價格的方式通關走私蟒蛇製品入境,偷逃稅額達600餘萬元,根據《刑法》第1款第3項、第2款和《解釋》第24條第2款之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情節特別嚴重,應對東某弘公司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見疑問
(一)人工養殖的蟒蛇等是否屬於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中所指的珍貴動物?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解釋》第10條的規定,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中的珍貴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動物,如大熊貓、丹頂鶴、穿山甲等。珍貴動物,除活體動物外,還應包括珍貴動物死體的整體(完整的、未經處理的死體)。珍貴動物製品,則是指用上述珍貴動物的毛皮、羽毛、內臟、血、骨、肉、胚胎等製成的標本、藥品、食品、服裝、裝飾品、工藝品等各種製品。而蟒蛇屬於國家重點保護Ⅰ級野生動物、《公約》附錄Ⅱ保護動物,無論野生還是人工養殖的,均屬於珍貴動物。
(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能否擅自收購、運輸、出售?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33條規定,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當持有有關許可證、批准文件以及檢疫證明。
(三)查辦案件時是否需要對全部涉嫌走私入境的蟒蛇及其製品、鱷魚皮等進行鑑定?
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部分走私入境的蟒蛇皮等已經被銷售流入市場難以追回,另一方面,判斷走私對象是否是蟒蛇皮及其製品、鱷魚皮等,除了根據扣押到的部分走私現貨進行鑑定的鑑定結果判斷,更主要是依據購貨合同、業務往來郵件內容、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綜合判斷。也就是只要能夠形成閉合的證據鏈,能夠排除其他可能,即使是走私標的零扣押,也可以依法對走私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四)走私分子否認實施了走私行為,零口供的情況下能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相繼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部門規章,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重證據、輕口供的局勢已經形成,即使走私分子零口供,只要綜合相關物證、書證、電子證據等證據材料,能夠形成閉合的證據鏈,排除其他合理懷疑,也必將受到法律追究。
來源:新華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jmNuP3EBnkjnB-0zS1v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