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搞明白: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到底算不算工傷

2020-02-08     南大港普法


一、醫護及人員不同於籠統的「勞動者」。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以下稱《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既包括醫護人員,也包括醫護人員之外的其他相關工作人員。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並非一定能夠認定工傷的。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

結合《通知》,醫護人員就算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都未必認定工傷,還必須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而「預防和救治」則包括預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療等工作,並且是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如果僅僅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非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不符合《通知》的規定。譬如醫生在接診過程中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感染,就不能認定工傷。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假如復工後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48小時內死亡,能認定工傷(工亡)嗎?

勞動者了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症狀並被送到醫院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四、復工後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如何發放工資?

要分別情況來對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此外,上海、江蘇等地也有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則更為明確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綜上,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期間應當支付的工資報酬;經隔離觀察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則按照醫療期處理,發放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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