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安縣公安局流坑派出所查處一起打擊報復證人案,違法人員王某(女)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8月2日早上7點50分,流坑派出所接報警稱流坑村朝朝街有人打架。接警後,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
1 經調查,流坑村民王某的丈夫董某因涉及流坑惡勢力集團系列案件,2019年4月,被樂安縣人民法院判刑,村民董某飛是該案證人之一。
(來自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當天早上7點40分許,王某在流坑村朝朝街碰見董某飛,便當街對董某飛進行辱罵,並將董某飛臉部、手部抓傷。
流坑派出所民警在牛田派出所的協助下,通過走訪和調查取證,當日下午,將打擊報復證人的王某依法行政拘留。
相關法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樂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