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工資怎麼發?廣西人社部門權威回應來了!

2020-02-04     南天一劍

2月2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3樓會議室(新民路2號)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現場,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一級巡視員、新聞發言人潘志金通報了廣西人社部門近期疫情防控工作情況和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打算,並回答記者提問。

問題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他們的勞動合同解除、變更有哪些具體規定嗎?

潘志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已緊急下發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明確:

一是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是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問題二:抗擊疫情期間,採取了哪些措施來保障因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職工工資待遇?

潘志金:主要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二是對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包括上述第一點中提到的相關人員),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此外,因響應當地政府延期返程號召,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延期返崗,如職工不能通過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也可參照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職工在工資待遇方面的相關做法。

三是受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問題三:在這次疫情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能否算工傷?政府對這類人員有哪些新規定?

潘志金:根括人社部相關文件精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健康委及時下發了桂人社函〔2020〕28號文,明確此類情形應當算作工傷。同時明確上述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各級人社部門應開闢綠色通道,主動對接,簡化程序,快辦快認,並切實確保上述認定了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落到實處。對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和救治等原因,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可以適當延長。

問題四:疫情期間會不會影響社保業務辦理?打算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潘志金:允許參保單位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保證不加收滯納金。一是因疫情期間造成延遲申報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可在疫情解除三個月內補辦,社保機構從其符合領取條件次月起補發。二是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及繳費業務的,可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在此期間補繳疫情所屬期內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

|來源:南寧晚報、廣西人社、廣西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j26eDXABjYh_GJGVu1Q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