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項目嗎,來錢快的那種?"利用公職詐騙,這個站長真是能"忽悠

2019-07-22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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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小課

第二十九期

「想做項目嗎,來錢快的那種?」

「我干水務站站長了,有工程承包決定權,有興趣做不?」

「我是公職人員,不方便自己出面,可以由你承包,利潤咱平分。」

……

披著公職人員的「外衣」,打著一起發大財的「幌子」,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太公鎮水務站站長王沛生,愣是在短短3年時間詐騙34次,騙取現金93.7萬元,9個不明真相的群眾上當受騙,最多者被騙15次。

利用公職身份詐騙,王沛生的「忽悠術」發人深省。

素不相識的人如何生生上套?

挖掘機司機王某原本並不認識王沛生,卻也生生上了他的套。

2017年4月,王某在一水利工程做活,王沛生到現場後與他攀談,這是他們第一次見面。此後,王沛生隔三差五打來電話套近乎。「一次,他來電說有一個山坪塘整治項目,總造價約60萬元,利潤約40-50萬元,想交給我做,他參與分紅。我聽後就答應了。他找我要了3萬元現金,說是要拿去送給管事的領導。」王某說。

2017年5月,王沛生又以送禮為由,向王某開口要2.5萬元錢。「我當時有點生疑了,見我臉色不對,他主動提出並給我打了借條,還讓簽了3份空白合同,說回去就蓋章。我給他轉錢後,多次打電話催問工程進展,他都稱領導那邊手續馬上辦完,別著急。」王某說。

2017年8月,王沛生開車拉王某看了某水庫現場,說是其中的一個工程點。「他指著水庫說要做放水設施、換閘閥等,又說還得給領導送錢才能包下工程,那一次又找我要了5000元。」王某說。

……

2017年12月,王沛生稱工程馬上就辦下來了,又以要請客為由,向王某要2萬元錢。這是王沛生第6次找王某要錢。6次下來,王沛生共要去9.5萬元,此後就再不主動聯繫王某了。「我多次主動聯繫他,他都以『快了』、『再過幾天』等理由敷衍……」王某說。

2016年至2018年,王沛生充分利用水務站站長這一公職,抓住群眾信任他身份、想賺錢的心理,以能便宜買到領導二手車,能接到工程項目但自己不便出面、可以對方名義承接項目平分利潤為誘餌,以前期設計勘測費、介紹費、請領導吃飯、打點各種關係等為藉口,先後對9位受害者實施詐騙,其中最多者被騙15次、騙錢29.9萬元。

王站長的「忽悠術」

王沛生騙財,靠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他行騙這麼多次,為何能屢屢得逞而不被識破?辦案人員對其「忽悠術」進行了盤點歸納--

帶受害人到現場看「項目」。為讓對方打消懷疑,王沛生通常會將其帶到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水庫、山坪塘現場觀摩,並介紹山坪塘整治、水庫維修工程等情況。一來可以讓受害人看到山坪塘旁邊責任牌上王沛生的名字和電話,二來可以讓受害人親眼看到「項目」,從而更加信任地給他打錢。

製作簽訂「合同」。為讓受害人相信項目快要敲定,王沛生還專門製作了甲方為區水務局的專業合同,與受害人簽訂,並安排受害人填寫銀行卡號等信息,他還會謊稱近期就會打預付款,讓人信以為真,照其要求掏錢。

當面打電話演戲。為轉移注意力,王沛生會謊稱某領導是自家親戚,他能接到更多的工程項目。他曾當著受害人的面,撥打備註為「堂弟局長」的電話,商談工程項目,也曾給受害人看過「張某某書記」「堂弟局長」等發來的簡訊,簡訊內容多為工程項目安排等信息。

假裝帶受害人去見外縣區「領導」。王沛生常駕車帶受害者去周邊區縣拜見「親戚領導」,行至中途,便會接到「領導」來電,稱工程的事大可放心,現在正忙,不必去看他等等,王沛生與受害人便中途折返。

主動提出打欠條。當受害人催得緊時,王沛生會以項目進入下一個辦理環節為由,再次要錢,他還會主動提出打欠條,這樣既能讓受害人知道項目進展不再催促,又能讓受害人進一步相信他。受害人也會礙於前期「投入」不願半途而廢,加之有欠條覺得「跑不脫」,便越陷越深。

公職人員身份是詐騙關鍵

「王沛生將工程情況介紹後,我們說再最後考慮一下,分手後為了不上當,我們專門去了一趟太公水務站,了解到王沛生就是水務站站長,這才放了心。」

「我當時心裡想怎麼又要錢了,就有點懷疑了,但總體還是相信他的,因為錢不多,他又是國家工作人員。」

……

受害人不約而同提到,自己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上當,主要是考慮到王沛生的公職人員身份。正如先後被騙15次的商明軍所說:「王沛生有工作單位,人脈廣,認識的領導多,並且也不會跑路……」

然而,披著公職人員光環的王沛生,不過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子掮客。他頻頻做局伸手要錢,不過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賭癮。2018年,一位受害者到刑警隊報案,王沛生案發被捕。調查發現,他前前後後詐騙近百萬,名下卻並無財產,唯一值錢的是一輛價值2萬元的雪佛蘭舊車。所得贓款,悉數被其賭博揮霍一空。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018年12月28日,廣元市昭化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沛生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監察法第45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昭化區監委據此給予王沛生開除公職處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法規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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