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個尺度來衡量」、「不讓簽字早的吃虧,不讓簽字晚的沾光」,這是拆遷方案剛發下來之後,濟南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徵收方早晚都在宣傳的政策。拆遷房屋的補償,究竟是早簽字,能多拿獎勵?還是晚簽字,能拿到更多的錢?這是讓許多被徵收的農民朋友存在疑問和顧慮的問題。
真實案例:早簽了8個月的字,王先生少拿了50多萬拆遷補償款
一年前,王先生向律師諮詢怎樣簽訂補償協議,而在8個月之後,再同我們聯繫的時候,王先生詢問是否可以反悔,「當初宣傳的是用一個尺度來衡量,但現在這個尺度不准,發放的補償款具有很大的差距,我們簽字早的比簽字晚的少了五十多萬」。
但是已經簽訂補償協議了,也已經把錢得到了,事情已經就能這樣了。王先生跟其他村民非常不滿意,但走了幾級信訪,依然沒得到什麼結果。
為什麼簽字早的拿錢少,簽字晚的拿錢多?不透明的補償信息是重要影響要素
在以前拆遷過程中,許多地方都有釘子戶,我們也經在新聞上聽到媒體報道,哪哪地方的釘子戶將幾百萬拿到手了,甚至還有拿到上千萬的。例如,上海的一位釘子戶拿到了6000萬的補償款,河南一位有著兩層小樓的釘子戶,要求得到5000萬的補償款或者是把商鋪置換了。
聽到消息之後,一時之間,被拆遷人當中沒有簽字的農民朋友都湧現出了這種想法:假如我死咬住那個說法不放,也許政策就能網開一面,哪怕不像這些人一樣能拿這麼多錢,但能多拿一些也是不錯的。而已經把字簽了的農民朋友更是悔不當初,埋怨自己為啥不能再等一等。
這些情況為什麼會出現呢?其原因在於不透明的補償政策,沒有通過法定的規範程序來進行補償,偏低的補償標準和不公平的補償形式,甚至沒有及時補償造成的。
可以任意改變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先簽字吃虧,後簽字沾光」征拆領域矛盾頻發的根源所在。
隨著國家現代法治進程的逐漸前進,征地拆遷領域補償的進一步規範,從前為了項目進程給後簽字的一方提高補償的情況已經不復存在,現在徵收方改變了徵收的方式,給予簽字早的獎勵,簽字晚的不僅沒有獎勵還有可能會面臨強拆。
高額的獎勵費對被徵收人來說是個極大的刺激,在宣傳前期許多被徵收人遲遲不做決定,而在截止獎勵時,也許會被強制拆遷的誘逼之下,在截止日期的前一天,被徵收人往往排著隊等著簽字。
在此律師要給各位被徵收的農民朋友提個醒,是否簽字,簽字的時間是早還是晚,其關鍵還是在於是否有一個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
怎樣給房屋拆遷補償才是合理的?看法律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要高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那天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所以,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也是以周邊同類房屋市場價來參照補償,倘若選擇了產權置換,還需要找房屋價值的差價來補上。
拆遷補償到底囊括哪些補償的事項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後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由於徵收房屋致使的臨時安置、搬遷的補償;
(三)由於徵收房屋致使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遇到不合理的補償,協商又沒有結果的情況,要採取這些措施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倘若遇到不合理的補償,被斷水斷電,騷擾逼簽、逼拆等情況,更應主動運用合法手段來維護權益。
維護權益的合法方式,一是協調、談判,同徵收方通過協商來處理,使我們拆遷補償的合理訴求得到表達;一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這兩種方式,是我們被徵收人經常用的兩類救濟途徑。
通過協商實在解決不了的問題,就應該把思路轉變,避免把機會給耽誤了。可以向專業的拆遷律師諮詢,獲取專業的分析和維權方法,通過法律的渠道把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爭取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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