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柳州住建局
更新了兩個房屋徵收公告:
燎原路--九頭山片區
舊城改造土地一級整理項目(一、二期)
柳州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於2019年11月26日向魚峰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發出關於實施「燎原路--九頭山片區舊城改造土地一級整理項目(一期)(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的通知。
繼今年7月8日,柳州住建局發布
為燎原路-九頭山片區土地熟化項目
公開招標徵集土地熟化人後,
該片區改造再向前走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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燎原路-九頭山片區土地熟化項目
燎原路-九頭山片區土地熟化項目占地面積約801.47畝,擬徵收面積398600㎡,擬徵收房屋戶數1712戶,設計規劃指標綜合容積率不大於2.343且不小於1.257,總建築密度不大於22.2%且不小於15%,綠地率應達到30%,土地熟化所需金額(暫定)約21.67億元。
網站截圖
燎原路-九頭山片區土地熟化項目周邊實景
目前該片區房屋徵收的
補償方案還沒有看到,
不過柳州規劃局近日公布了
另一個項目的拆遷方案,
可以先看看~
勝利路東段北側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
集體房屋拆遷方案〔2019〕10號
根據城市建設需要,現需對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設用地第三批次勝利路東段北側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柳北區AF地塊)規劃紅線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構(築)附屬物進行拆遷,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遷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柳州市2015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的批覆》(國土資函〔2015〕602號);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設用地第三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批覆》(桂政土批函〔2017〕47號);
(五)《柳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2017〕第27號);
(六)《柳州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36號);
(七)《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設用地第三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柳北區AF地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2017〕第36號)。
二、土地規劃用途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
三、拆遷補償安置辦
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設用地第三批次勝利路東段北側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柳北區AF地塊),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全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安置(限住宅)兩種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確定
1.產權住宅和產權鋪面: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機關依法頒發的證上登記的用途為準。
2.自改鋪面:利用有證住宅房屋按鋪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並且至本安置方案發布之日已連續經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經營部分的建築面積由有關部門結合測繪部門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3.自改營業性用房:利用有證住宅房屋按營業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並且至本安置方案發布之日已連續經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經營部分的建築面積由有關部門結合測繪部門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4.無產權證鋪面和營業性用房:利用無證住宅房屋按鋪面或營業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並且至本安置方案發布之日已連續經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經營部分的建築面積由有關部門結合測繪部門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5.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廠房、倉庫、辦公、學校等生產、經營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建築面積及用途須項目業主、城區征地辦、所轄鎮(辦)、村委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地確定即可測繪。
(二)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的確定
1.僅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不含臨時土地使用證,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層建築占地面積與《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一致的,確定為有證建築面積;第一層建築占地面積超出《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對應的第一層以上房屋建築面積)認定為無證建築面積;第一層建築占地面積小於《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的,其第一層實際建築面積認定為有證建築面積。
(2)第一層確定為有證建築面積後,對應的第二、三層(與第一層同一時間建設),按建築面積的80%視為有證建築面積;第二、三層其他部分及第四層以上(含第四層)認定為無證建築面積。
2.僅持有城市規劃或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各種建築證照(不含臨時建築許可證,下同)的房屋。
(1)以規劃或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證照為產權確定依據。實際建築面積與規劃或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證照上登記面積一致的,全部確定為有證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規劃或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證照上登記面積的,超出部分認定為無證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規劃或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證照上登記面積的,以其實際建築面積認定為有證建築面積。
(2)規劃或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證照上僅登記有第一層或者第一、二層建築面積的,按登記的面積確定為有證建築面積,相對應的第二層或第三層(與第一、二層同一時間建設)按建築面積的80%視為有證建築面積;第二、三層其他部分及第四層以上(含第四層)認定為無證建築積。
3.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權證》為產權確定依據。實際建築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一致的,全部確定為有證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超出《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超出部分認定為無證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小於《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以其實際建築面積認定為有證建築面積。
(2)《房屋所有權證》僅登記有第一層或者第一、二層的,登記範圍面積確定為有證建築面積,相對應的第二層或第三層(與第一、二層同一時間建設)按建築面積的80%視為有證建築面積;第二、三層其他部分及第四層以上(含第四層)認定為無證建築面積。
4.對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閣樓,但不計入建築面積登記的。閣樓高度大於或等於2.2米,按投影部分計算建築面積;閣樓高度小於2.2米,不計入建築面積。
(三)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1.住宅房屋補償標準
有證磚混結構2800元/㎡、磚木結構2600元/㎡。
2.無證房屋材料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並騰空交出房屋的,給予材料補償款,無證磚混結構200元/㎡、磚木結構170元/㎡、鋼架結構170元/㎡。
3.簡易房屋材料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並騰空交出房屋的,給予材料補償款80元/㎡(層高2.2米以上)、55元/㎡(層高2.2米以下)。
4.產權住宅自改為鋪面或者自改為營業性用房的房屋補償標準
磚混結構2800元/㎡、磚木結構2600元/㎡。
5.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廠房、倉庫、學校、辦公等生產、經營性或公益性用房補償標準:
(1)有證磚混結構2800元/㎡、磚木結構2600元/㎡。
(2)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並騰空交出房屋的,給予材料補償款,無證磚混結構600元/㎡、磚木結構500元/㎡、鋼架結構170元/㎡。
(四)產權調換安置辦法
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再建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產權住宅房屋進行調換。具體產權調換方法如下:
1.本項目產權調換安置房源:綠城F-2-1地塊回建安置小區。
2.具體產權調換標準
(1)按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1:1.2進行產權調換。按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安置。
(2)被拆遷人實際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可以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超出部分按所選樓盤安置房市場價購買;
(3)被拆遷人所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可以調換安置房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的建築面積按本項目貨幣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不足部分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已調換面積÷1.2)。
(4)被拆遷人選擇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不得購買安置房。
網絡圖片
(五)無證「唯一住宅」拆遷安置辦法
無證「唯一住宅」的認定及補償方式按原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關於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柳國土字[2014]42號)文件執行。
四、獎勵辦法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並騰空交出房屋的,給予如下相應獎勵,逾期取消獎勵。
(一)對產權住宅的自改鋪面或營業性用房,在(即有證磚混結構2800元/㎡、磚木結構2600元/㎡)補償標準的基礎上,自改鋪面部分另給予1500元/㎡,自改營業性用房部分另給予500元/㎡自行安置獎勵。
(二)對個人的無產權證住宅,在磚混結構給予200元/㎡、磚木結構給予170元/㎡,鋼架結構給予170元/㎡材料補償的基礎上,另給予200元/㎡自行安置獎勵。
(三)對個人無產權證的鋪面、營業性用房,除按無證住宅房屋的材料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外,鋪面部分另給予400元/㎡,營業性用房部分另給予300元/㎡自行安置獎勵。
(四)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廠房、倉庫、辦公、學校等生產、經營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除按規定的標準補償外,有產權證部分另給予400元/㎡自行安置獎勵,無產權證部分另給予300元/㎡自行安置獎勵。
(五)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產權住宅,除按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給予200元/㎡的自行安置獎勵。
(六)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並按期交房給予拆除的,給予房屋產權人10000元/戶的一次性獎勵。
五、其它
(一)房屋搬遷費: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築面積1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遷費(最低不少於500元/戶)。
2.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且自行安置過渡房的,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築面積(無證「唯一住宅」按認定面積)12元/㎡(最低不少於500元/戶)給予兩次搬遷費。
(二)自行安置臨時過渡費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2.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自被拆遷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12元/㎡支付臨時過渡費(最少不低於500元/戶·月),此臨時安置過渡費支付至所調換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個月止。
(三)停產停業補償: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拆遷人實際營業面積貨幣補償金額的4%給予補償。
(四)涉及特殊標的物的拆遷補償,現行拆遷補償政策有規定的,按其執行;現行拆遷補償政策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估後給予補償。
(五)裝修裝飾補償參照國有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標準執行。
(六)凡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七)被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書面意見。
(八)本方案在徵求意見後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准後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不影響拆遷安置工作。
(九)該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由柳州市柳北區征地拆遷辦公室具體負責。
2019年11月21日
編輯:嘿森林
來源:柳州播報綜合,柳州住建局、柳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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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ihQ0sm4BMH2_cNUgV87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