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被無效,需要對保全申請進行賠償嗎?

2019-08-26     一休說智慧財產權

引 言

為了避免在生效判決執行時,由於被執行人沒有足夠供執行的財產或執行前轉移財產,而造成執行困難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但是專利侵權訴訟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由於專利被授權後還存在專利無效程序,造成了專利權利狀態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可能出現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確實擁有合法有效的專利權,然而在訴訟進行中專利卻被無效掉了的情況。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是否屬於惡意訴訟,是否應當對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呢?

案 例

廈門市多棱進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鋼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永安市恆盛合金鋼鑄造有限公司之間的惡意智慧財產權訴訟、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最終均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結案,兩案的審理結果很好的回答了本文開篇提出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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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簡介

廈門市多棱進出口有限公司以永安市恆盛合金鋼鑄造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其「一種鋼砂生產方法」(專利號ZL 01127387.9)發明專利生產、銷售侵權鋼砂產品,構成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依法凍結原告人民幣500000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其相等值的固定資產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訴訟過程中,該ZL01127387.9號發明專利被全部無效。

鑒於上述情況,永安市恆盛合金鋼鑄造有限公司針對廈門市多棱進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鋼業集團有限公司,以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兩案最終均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結案。

2、關於是否構成惡意訴訟

從上述雙方的觀點交鋒和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可知,雖然由於專利權被無效而造成專利權侵權訴訟最終撤訴,但是作為專利權人,其提起侵權訴訟的行為本身是對自身權利的正當行使,不應當單以最後的撤訴結果認定其在訴訟中存在惡意,而應當從專利的類型、專利權人是否明知其專利權不穩定等方面綜合判斷,得出是否系惡意訴訟的結論。在本案中,專利權人在起訴和訴訟中並無惡意,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而一審法院在得出並非惡意訴訟的結論後,認為基於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應當作出補償。這種觀點於法無據。

可見,從二審判決看,即使最終專利權被無效,對於專利權人正常行使專利權的行為,法院仍給予了肯定和充分的保護。

3、關於是否構成保全錯誤

與惡意訴訟的判決不同,對於因專利權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一審和二審法院均秉持了同樣的觀點,即起訴行為的正當性並不能成為審查財產保全行為是否錯誤的參考基礎。專利權最終被無效後,專利權人應當對財產保全錯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觀 點

本案是由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專利被無效而引發的惡意訴訟糾紛和財產保全糾紛案件。兩案一審同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同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同樣行為引起的惡意訴訟糾紛和財產保全糾紛案,法院的判決結果卻不盡相同。

對於惡意訴訟案,法院審判時會更注重是否確有「惡意」。如僅是正常的維權,不論最終結果中專利權是否被無效,均不構成惡意訴訟。

而對於財產保全,雖然專利權人在申請時主觀上沒有惡意,但是由於保全程序並非維護自身權利所必須的措施,因此對於保全程序的啟動,對申請人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的要求。對於由此造成的損失,也有更為嚴格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出現了多棱公司的訴訟行為並不構成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但是卻構成了財產保全錯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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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idzI0mwBJleJMoPMkL7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