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安置補償款是村委會的?

2019-08-15   沈玉潮律師

土地補償、安置補償款是村委會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在征地過程中,土地補償、安置補償不是直接發放給被徵收村民,而是發放到村委會,由村委會統一安排使用。

該條也規定了: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因此,儘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村委會可以對該部分補償隨意分配,而是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綜上,如果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村委會沒有將該部分補償開大會進行分配,沒有給失地農民上失地保險,甚至有些村委會把該部分補償截留,被征地農民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