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紀委監委網站截圖
據7月27日澎湃新聞報道,7月20日,河北無極縣一名縣級幹部帶班期間脫崗飲酒被市紀委暗訪組發現。無極縣紀委主要負責人認為,無極縣違規吃喝問題仍比較突出,有必要進一步提出要求,便安排縣紀委有關人員起草了《關於集中整治違規吃喝問題的通知》,其中要求「對個人用私款聚餐的也要進行倒查」「10種飯店不能去」。對此,石家莊市紀委監委發布通報稱,上述做法和要求均沒有上級政策依據。
整治違規吃喝,針對的是違規的公款吃喝,以及可能妨礙正常公務行為的宴請;「個人用私款聚餐」也被列入整治範疇、規定「10種飯店不能去」,不僅是上級認為沒有政策依據,輿論中也有聲音質疑,這是否矯枉過正,走向另一個極端?
在私人權利角度上說,官方干預私款聚餐、限制工作人員出入某些場所,難免會引發公權力插手私人領域的質疑。按理說,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以外也具有普通人的身份,那就應當尊重其普通人的權利和自由。
前些年,有些地方在「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監督管理」的文件中提出,「對幹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及休閒圈、從個人到其配偶和身邊的工作人員全方位覆蓋」,就曾引發輿論質疑: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社會活動應該接受監督,但是將監督之手無限延長、無界滲透,既不合情理,效果也不一定好。
而另一方面,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的個人活動包括私款聚餐、去什麼飯店等等,又不能完全和普通人一樣,屬於絕對的私事;公職人員因掌管公權力,其八小時以外的私人活動會否影響到公權力的正常使用,是個需要關注的問題。當公職人員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相衝突時,前者須作適當讓渡,也是通行的政治原則,這個問題已不存在爭議。
在此語境上討論「監督八小時以外」,首先,監督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如何做到「公私分明」——既做到監督的合理,又充分保障公職人員的私人權利,避免過度干預,則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公職人員也有交往,也有朋友,聚餐、喝酒當然是正常的私人生活內容。然而,公權力者的交際活動應當接受監督,必要時某些私人事務甚至需要申報、備案,也是由其身份決定的正常義務。所謂「官商不可以勾肩搭背」,就是對官員私人活動的限制性原則的一種。而飯局以及某些敏感場所比如高檔飯店、私人會所等等,往往是「勾兌感情」的紐帶、溫室所在。並且,某些飯局還可能是「圈子文化」「團團伙伙」的聚會中心。
從這個角度說,監督私款聚餐並非師出無名、於法無據。但前提是,釐清私人聚餐中「私」與「公」的概念,比如,「查」主要應是「查看」,而不能是「查禁」,這就做到了對私人權利的尊重。而當組織上發現存在「勾肩搭背」「團團伙伙」「吃老闆」之類可能妨礙正常履職或不正常同僚關係等超出正常私人活動的疑點,顯然不能放過。
光明網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