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直說結婚要慢,離婚要快。
後者是因為沉沒成本影響決策,導致失意者一直糾纏在壞掉的婚姻中。
而前者,是因為好事多磨,儘量用正確打開方式走進一段婚姻。
在這之前,我們也寫過「不要閃婚」、「考察另一半品性最低處」的雞湯,今天想用樸素的方式,幫助大家規避結婚後可能會遇到的法律風險。
01
彩禮二三事
先來到熱度最大的彩禮問題。很多人問過我,彩禮給了後面談崩了/結婚幾個月就離婚了等等等,彩禮還能退嗎?
我們知道一方給彩禮是基於風俗習慣,而且是有目的性的,就是要結婚,收了彩禮的意思也是一樣。
不同於舊社會的包辦婚姻,彩禮給付受法律保護,這個行為不能反悔,而現實中有人吃虧的點也就是在於,婚約卻沒有法律強制性,訂了親不代表真結婚。
所以想要提醒朋友們的是,彩禮一旦送出,其實退回的可能性比較小。
只是說不是毫無可能性,主張退回,判決也會靈活處理。哪些情況可以主張退回彩禮呢?——給了彩禮後鬧掰了,雙方沒領證兒;領了證兒卻沒共同生活過;婚前給了彩禮導致男方生活艱難的。
但你們看,「生活困難」又很難定義,所以在舉證方面會比較難。
02
婚前檢查做了麼
法律對於「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沒有明確的羅列。
我遇到過當事人,因為對方在生育問題上有所隱瞞,兩個人結婚後一直沒有孩子,荒唐的是連婆婆一口咬定是女方不能生,等做了身體檢查才傻眼。女孩子想要孩子,離婚也就成了必然。
這種倫理劇情我看得多,喪失生活能力或者生育能力等重大疾病,影響後代出生和培養,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是介意的,最好是在婚前規避。
03
ta的錢和你無關
先說一個最近被問到的,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領證前的陪送嫁妝,屬於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婚後陪送的,而且沒有約定是給女方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的財產如果是ta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法分割(但需要證明)。而婚後財產,通俗來講,工資獎金津貼等各種收益或他人贈與,歸你們夫妻共同所有。
04
婚前協議要簽嗎
早幾年,簽署婚前協議被當做傷感情的大忌,但你們知道嗎,據《中青報》的一項調查顯示,58%的人是接受婚前協議的,這還只是2017年的數據。
我們經常會被當事人諮詢到婚前協議,他們中再婚的偏多,或者雙方的經濟實力相差比較大,確實可以利用協議來對雙方的財產範圍、責任義務做約定和明確。
簽不簽是婚前可以考慮的風險項,但選擇還是看個人。
05
結婚買房二三事!
婚前婚後買房,什麼情況下又該怎麼分,到底算誰的,買房時大家都有這樣的疑慮。
我們之前也遇到很多當事人,離婚時爭房子是固定劇情,也成了「老大難」。
關於房子的二三事,我想普及一下——
· 婚前自己出資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子是你的無爭議。
· 婚前你父母全款出資買房,且登記在你名下,那麼房子相當於是對你的贈與,那也是你的。
· 婚前雙方父母一起拿錢買,且登記在你名下,不代表是你的,按雙方出資份額共有,當然,如果你們達成了一致的協議,說這就是你的,這種情況除外。
另外劃個「分房子」的重點:
· 婚前你自己或父母全款出資買房,且在婚前辦好房產證,個人財產無爭議,但婚姻存續期間去辦證,不動產中心一般會參考對方的想法,如果辦在夫妻雙方名下,就是共同所有了,可以分割。
· 你和另一半一起出資,到時候對方就算不給分,不承認是共有,你仍然可以分
· 你給了首付,房子登記在你名下,婚後一起還貸,對方可以和你對半分共同還貸的部分。
06
婚前財產公證是啥,能吃嗎?
和婚前協議一樣,我知道會有人談之色變。
通俗點解釋婚前財產公證,是你們就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等問題所達成協議之後,對協議的真實合法性給予證明。
有女性朋友和我吐槽過,說她未來的老公竟然要做財產公證,「還沒結婚就已經表露出了對婚姻的不忠」、「整天算計累不累啊」...
其實並不是,並非因為離婚率逐年走高讓我們變得對婚姻不自信,而是我們主動建立起了自我保護的機制,換個角度想,它是好事。
只能說,我遇到100個當事人,當有70對夫婦離婚時在金錢財產上摩擦起飛,面紅耳赤之時,我會覺得婚前去做公證是有必要的。
減少經濟矛盾,或許反而能保證婚姻的純潔性。
但究竟做不做,和上面的婚前協議一樣,朋友們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即將成為你另一半的那個人有商有量地進行。
07
婚前的借款爭議
很多人覺得,婚前男女雙方互相贈與是理所當然的,確實,但如果是「借錢」的性質,就另當別論。
因為我們遇到過,女方因為太信任男方,找朋友借了幾十萬給他去做生意,又或者刷爆信用卡,最後沒得還。沒有借條和協議,所以後面大機率要不回來。
末了對方還說,如果我們要結婚,結婚是冒險你都心甘情願了怪誰,聞所未聞的回應。當然最後婚是沒結成的。
所以,婚前戀愛期,不管關係多親密,仍然要避免借貸糾紛。
用坊間的說法,結婚不是「兩頭熱」的事情,關乎兩個家庭,不可避免的會有經濟、價值觀的牽扯,甚至衝突。
因為普世觀念,我們總覺得只有在情感破裂、火急火燎離婚時才能用得上法律,總會忽略它在婚前的重要作用。
就好比很多朋友會覺得,律師也只能專業處理離婚問題100年。
我一直覺得法律存在的意義,有見證和監督意味,它在強化家庭中夫妻二人對彼此的責任。
而責任,又剛好是婚姻經營里不可或缺、存在感最強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