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2010年,廣東一樁荒唐不倫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2022-07-08     歷史戰爭

原標題:案例回顧:2010年,廣東一樁荒唐不倫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2010年11月13日,湘潭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譚家山鎮新泉村一個茶樹叢間發現了一具無名女屍。接案後,民警立即趕往現場調查,無名女屍躺在一個曾經燒瓦的坑洞裡。衣服被撩開,褲子被扒下,似乎生前遭受過侵犯。頭部有鈍器傷痕,脖子上也有多處掐痕,經過法醫鑑定死因為外力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女子是被人謀殺的,因為她被發現時的狀態,警方一度以為是J殺。不過懷疑終究只是懷疑,還得有確鑿證據,當務之急是先查出死者的身份。這一查就為難了,圍觀群眾都表示不認識她,事發地周邊多個村組的幹部也表示自己村裡沒這麼個人。難道死者不是湘潭縣的?而是外地人?為查明屍源,警方公布了死者身份信息,並刊印了《協查通報》在附近村逐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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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社會還不發達的當時,這是收集線索最好的辦法,果然很快有了回應。離案發地4.5公里的農民老胡表示,在那天早上六點鐘,他兒子小胡發現有一男一女駕駛著一輛銀白色小轎車。

停在他們家門前的池塘邊洗車,並鬼鬼祟祟的丟棄了車上的一些物品,就在這一過程中。眼力好的小胡驚訝發現,他們之所以要洗車是因為車上有大量血跡,鮮紅的血與銀白的車形成明顯對比。

也正是因為這一異常,小胡印象格外深刻,還將車牌號粵S6Vxxx刻在了一塊石頭上。中午吃飯時閒聊,小胡跟父親提到了早上看到的奇怪現象,所以老胡一看到協查通報就想到了這件事。在小胡的帶領下,專案組民警找到了那對可疑男女丟棄的物品,除去車踏墊之外。大多為女性用品,衣服、包包,在包里發現了一張購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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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主是一個叫劉某蘭的女性,車輛的車牌號與小胡所記車牌號一致,那對男女為何連購車協議都給丟了?他們的車上又為何有血跡?經技術對比確認,躺在坑洞的無名女屍就是劉某蘭,也就是說那一男一女開的車其實是她的。劉某蘭,時年39歲,廣東省東莞市人。人是廣東的,車也是廣東的,那劉某蘭怎麼會死在湘潭?

劉某蘭家有75歲的母親和四個兄弟姐妹,十幾歲就離家外出闖蕩,跟家裡人關係疏遠。這幾年多在廣東順德等地工作,幾乎斷絕了和家裡人的聯繫,家裡人對她的婚姻、工作、生活情況知之甚少。就連她從事什麼工作都不知道,不過家裡人知道她談了個叫「阿燕」的男友,阿燕似乎是個在廣東打工的四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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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查證,最終確定11月10日這輛車從東莞出發的時候,車上坐了一男兩女。一名女性為劉某蘭,男性為敬海燕,其實他是劉某蘭的丈夫。另一名女性身份暫不可知,劉某蘭身死湘潭,殺害劉某蘭、清洗血跡的搞不好就是他們兩個。沿著107國道以及京港澳高速公路兩線追蹤,最終在湖北省潛江市漢江油田一小區內,將兩人抓捕歸案。

面對警方甩出來的鐵證,他們解釋不清,只好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原來車上的另一個女人竟然是敬海燕的情人龍冬梅,而對於這一點,劉某蘭並不知道。2008年2月,四川籍打工仔敬海燕為劉某蘭家做裝修業務,同樣有過一段失敗婚姻的兩人家境大為不同。敬海燕以幫別人裝修為生,做一單是一單,收入極其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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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蘭則完全不同,憑藉多年打拚以及離婚分得的財產,她即使不工作也能過上優渥的生活。這讓敬海燕十分羨慕,隨即在相處中憑藉同樣離過婚,博得了劉某蘭的芳心。兩個人很快成了男女朋友、步入婚姻殿堂,好不容易走到一起,半路夫妻更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但敬海燕提起這段婚姻,卻只有厭煩,他抱怨劉某蘭在婚前婚後就像是兩個人。

婚前善解人意,婚後得理不饒人,導致他連一個男人基本的尊嚴都沒有。如果說真覺得過不下去了,大可以直接離婚,為什麼非得要以剝奪生命這種殘忍方式?敬海燕稱是因為自己已經離過一次婚,從情理上無法接受第二次婚姻失敗,劉某蘭又一提離婚就打人。劉某蘭是否如此難以查證,可從一些細節來看,這些或許只是敬海燕為自己罪行找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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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喜新厭舊,有了年輕貌美的情人,卻又不甘放棄劉某蘭的錢。2009年,敬海燕在珠海打工期間,結識了以出賣身體為生的失足女龍冬梅。兩人勾搭成奸,濃情蜜意時,想要長久廝守。但如果離婚,敬海燕所能分到的財產寥寥無幾,畢竟劉某蘭的錢大多是婚前財產。他又有出軌行為,如果讓劉某蘭知道了,搞不好一分錢都得不到。

於是為了能兩全其美,敬海燕與龍冬梅商議後,決定設計殺害劉某蘭再結婚。他謊稱不想在廣東打工,要回老家,劉某蘭相信了。他說龍冬梅是同鄉,剛好也要回去,不如讓她搭個便車。劉某蘭相信了,結果慘死途中,從這點來看她的性格絕不是敬海燕所說的凶暴、獨斷。死無對證,死人不會說話,往往活人說什麼就是什麼。

不管敬海燕所說真假,出軌、當小三本就是違法行為,原《婚姻法》第二條: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敬海燕不僅背叛了家庭,還因為自己的私慾動手殺人,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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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說《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寫有: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但在此案中,敬海燕、龍冬梅的作案目的十分卑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故法院經審理後決定判處敬海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維持原判。直至被判死刑,敬海燕對殺害劉某蘭一事仍不知錯,只是感慨不能再孝敬母親、撫養兒子。最後在母親的教育下,決定死前最後做點善事化解罪行,即捐獻遺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fd70b4cec77115e9af6afcd0777436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