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剛下過一場雨,街上只有零星的幾個人。就算是縣城最大的中心廣場,此時也顯得格外安靜,然而就在一片寧靜的氣氛中。突然傳來一聲尖叫:「殺人啦!殺人啦!」一個驚魂未定的女子從廣場角落跑出來,神色十分慌張,而在她跑過來的角落裡赫然躺著一個渾身鮮血的年輕女孩。
光天化日之下,中心廣場出了命案,鳳岡縣公安局的民警接案後迅速趕往現場調查。沒有等摸排走訪,聞聲圍觀的群眾便認出了受害女子:「這不是那個女主持崔某嗎!」二十歲出頭的崔某相貌美麗、身材姣好,是鳳岡縣文化館藝術團的演員,不僅經常參加演出還出任過許多活動的主持。在當地頗有名氣,她怎麼會死在這兒?是仇怨還是感情糾葛?
一時間人們議論紛紛,也給警方帶來很大的壓力,立即調取了監控視頻。無奈這個監控本身就不是特別高清,當時又下過雨,更是模糊。雖然拍下了犯罪嫌疑人,卻只能看到他有撩頭髮的動作,再多的樣貌特徵絲毫看不出來。警方查遍崔某的社會關係,都沒找到她認識的人里,有這麼一個習慣性撩頭髮的男性。
難道這個人跟崔某根本就不認識?沒多久,警方在案發現場七百米遠的一個人工湖,找到了崔某的手提包,裡邊錢財已經被洗劫一空。從這點來看,警方懷疑這只是一起搶劫案,至於是否有預謀還得抓住兇手才知道。從哪兒找人呢?在這個找到的手提包上,警方提取到了一份非崔某的DNA,很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的。
可惜當時全國數據系統錄入的數據並不多,比對沒有成功,這起案件只好就此擱置下來。不過警方從未忘記慘死的崔某,每年都會跟系統數據比對一次,四年後有了結果。一個叫劉某義的人不是兇手,但他的DNA跟兇手高度相似,兇手很可能是他的親戚。幾經調查,最終確定劉某義四弟的兒子劉某歡,就是兇手。
之所以確定他是兇手,主要有三點,其一劉某歡這個人喜歡打架。身上總帶著一把管制刀具,這是熟悉他的人都知道的事,其二素來好吃懶做、不務正業的劉某歡,竟然在案發後匆忙去了外地打工?其三是警方通過監控觀察劉某歡時,偶然發現他也有習慣性的撩頭髮動作,跟四年前監控里的一模一樣。
劉某歡的嫌疑太大,警方當即找上他,聽到警察來自鳳岡縣。劉某歡沒有慌張,也沒有掙扎狡辯,很鎮定的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後DNA比對成功,他就是搶劫、殺害崔某的兇手,令人唏噓的是劉某歡在案發時只有十八歲。那麼當時只有十八歲的少年劉某歡,究竟為何要對崔某下如此狠手?他跟崔某之間又有何仇怨?
劉某歡認識崔某,但崔某並不認識他,自然也談不上有什麼糾紛、仇怨。他殺害崔某,僅僅是因為想給女友買生日禮物,手頭缺錢。看到頗有名氣的崔某獨自出現在中心廣場,他覺得崔某一定有錢,臨時起了搶劫的心思。沒想到,雙方爭執間,害怕被發現的他將隨身攜帶的刀對準了崔某。結果釀成如此慘案,案發後,劉某歡與女友以打工為名倉皇逃去外地。
有些錯犯了還有再改的機會,有些錯犯了卻沒有回頭的機會,尤其是人命關天的大錯。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一個人的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也就無法談起。所以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劉某歡為了一個生日禮物搶劫、殺害崔某。其行為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的底線,只有他得到嚴懲,才能告慰崔某的在天之靈。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性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不過在搶劫過程中造成被搶者死亡,並不一定會以兩項罪定罪數罪併罰。搶劫過程中殺人,是否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還要看故意殺人的原因。
如果是在搶劫行為完成後,出於滅口或其他目的殺死被害人的,才會以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論處。而在這起案件中,劉某歡殺害崔某是為了阻止她喊叫,壓制她反抗,那麼這種情況下只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會作為加重量刑情節考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他犯案時已滿十八周歲,已達法律所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所以劉某歡的量刑,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間,此案判處結果並未公布。不管如何,等待劉某歡的都是法律的嚴懲,他會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可憐無辜的崔某,只是出門上了個街,只是有點名氣便慘遭搶劫、殺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