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中國古代的「茶官」:考茗飲盛於唐

2022-06-08     歷史百家匯

原標題:盤點中國古代的「茶官」:考茗飲盛於唐

「考茗飲盛於唐,至南唐始立茶官。」—五著錄《宣和北苑貢茶錄》

茶馬司官署名。宋有都大提舉茶馬司,掌以川茶與西北少數民族交換馬匹。明初於洮(治今甘肅臨潭)、秦(治今甘肅天水)、河(治今甘肅臨夏)、雅(四川雅安)等州,清於陝西、甘肅皆置茶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職掌與前代同。清初又曾於陝、甘二省置御史專管其事,通稱茶馬御史。

易馬賞番

易馬賞番明洪武十五年改令,以河州兼管。三十年曾改秦州為永寧(今四川敘永)茶馬司,後復舊。清代於陝西、甘肅、雲南等地設置茶馬大使,掌茶馬交易事宜。茶馬司主要職能為「易馬賞番」,定期招番互市,嚴禁通番私易,將每年以茶易馬數造冊上報朝廷,並把所市馬依例分於邊衛騎操或苑馬寺牧養。《明會典·茶課》:「明制茶課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稅,貯放有茶倉,巡察有御史,分理有茶馬司、茶課司,驗茶有批驗所。

茶鹽司

茶鹽司簡稱「提舉茶鹽司」、「茶鹽司」,別稱「倉司」、「庚司」、「庚台」,宋代官署名。主管常平及茶鹽事務,與轉運司、提刑司、經略司並稱監司,為路級機構。崇寧元年以後茶、鹽管理機構分合無常,南宋紹興十五年正式定名。基本職能為掌茶鹽之利,以充國庫;主鈔引之法,據其實績考核、賞罰茶官;糾劾各種違法行為及考核、奏劾、薦舉州縣地方官員等。其屬官有勾當公事,一般每路置一員,十州軍以上的路則差二員,於文臣通判、幕職內選差。

高昂茶利

高昂茶利南宋時,勾當公事一般二員,分主常平、茶鹽事,因而又分稱「常平干」和「茶鹽干」。茶鹽司還設主管文字一員,都吏、書吏等,還有職級、手分、人吏、貼司、軍曲等吏員,人員一般在一二十人。該司建立五年間年,茶利高達一千萬緡,成為當時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以茶易馬,是我國歷代統治階段長期推行的一種政策。即在西南(四川、雲南)產地和靠近邊境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交通要道上設立關卡,制訂「茶馬法」,專司以茶易馬的職能。沿邊少數民族只准與官府(馬司)從事以茶易馬交易,不准私販,嚴禁商販運到沿邊地區去賣,甚至不准將籽、苗帶到邊境,凡販私則予處死,或充軍三千里以外,「茶馬司」官員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嚴酷,目的在於通過內地來控制邊區少數民族,強化他們的統治。這就是「以茶治邊」的由來。但在客觀上,茶馬互市也促進了我國民族經濟的交流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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