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民來講,遇到征地拆遷也算好事,拿了補償可以改善生活,但事實而言,具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從而導致糾紛發生,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農民一定要熟讀以下拆遷徵收流程,如果徵收方有一點不達標的可以拒絕簽字。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根據此法可以明確拆遷工作的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但是,如果在拆遷中你的房屋拆遷主體是什麼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工業園管委會等等的是不符合規定的。
2.徵用土地公告不規範
公告都沒有很可能會出現問題,征地拆遷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徵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準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這兩條所規範的是徵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上地才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範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然而,問題就在於沒有任何公告的形式就行行拆遷工作,對於這種行為農民是完全可以拒絕簽字的,徵收拆遷方違法在先,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並將產生嚴重的後果。依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告知聽證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也就是說,農民可以對其徵收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持有不同的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實際中,如果沒有聽證農民可以要求聽證,不成功的可以拒絕簽字。
4.調查工作不細緻
拆遷評估工作是一項工作量繁重的工作,每家每戶的情況不同,評估方不僅要細緻一絲不苟的完成,被拆遷人還要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填寫各項補償表時更應該仔細核對,一旦評估方對你的房屋土地評估時產生較大差異可以完全拒絕簽字,並且要求重新評估。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定要注意,先付錢後拆遷,不管是拆遷方出現任何問題,房子是你的,即使簽了協議,錢不到位也不不能讓拆遷方拆房。
最後,律師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徵收拆遷流程不規範拒絕簽字要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的方式及早維權,避免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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