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姦案」詳情披露: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強行拽回!

2023-12-26   新晚報

原標題:「訂婚強姦案」詳情披露: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強行拽回!

12月25日,記者獲悉,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姦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披露訂婚強姦案詳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於5月5日對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大同市陽高縣人民法院表示,經查證,被告人與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的訂婚行為屬於民間習俗,不是法定登記結婚。此前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姦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係後第4天,女孩控告強姦」「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係」「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

審判長就席某某強姦案答記者問

記者:近期網絡傳播的 「訂婚強姦案」,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依據是什麼?

審判長:被告人席某某強姦一案,在網絡上被傳播為「以告強姦進行敲詐」「訂婚強姦案」等。法院受理後高度重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後開始談戀愛。交往期間,雙方口頭約定訂婚彩禮18.8萬元。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後,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於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後再說。之後,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後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這期間,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機,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打來電話,被告人才將手機歸還被害人。當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偵查人員也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後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偵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被害人稱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向席某某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後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了。法院認為,雙方繫戀愛關係,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並未登記結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法院審理還查明,事發後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與被告人親屬積極溝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儘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被告人家庭的經濟壓力,部分彩禮可以後補,但雙方協商未果。法院認為,雖然事後雙方有協商的情節,但不影響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記者:請解讀法律對強姦罪是怎麼規定的?

審判長: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罪屬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及性自由權,使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摧殘,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婦女死亡、傷殘的後果,因此,強姦罪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規定若干從重處罰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雙方確係戀愛關係,且在被害人報警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據此,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席某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以強姦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記者:本案中的訂婚行為與法定登記結婚行為有什麼區別?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由此可見,結婚登記是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的基礎。本案中,儘管雙方當事人的訂婚行為屬於當地民間習俗,並在訂婚時交付彩禮,但訂婚不是法定的登記結婚,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不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

記者:本案給社會大眾的啟示和教育有哪些?

審判長:國家大力倡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設。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在交往和戀愛中,雙方應當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則。本案中,席某某與被害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他們之間不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評價席某某對被害人實施的行為。本案告誡社會大眾,法定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途徑,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婚姻;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即構成強姦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本案的審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來源:央廣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責任編輯:李楠

審核: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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