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俗語說「升米恩,斗米仇」,別人遇到困難時,你幫助一次,對方可能很感激你,但如果長期無私地幫助,人家反而會覺得你的好是理所當然,只顧享受既得利益,不思感恩與回報,甚至放棄靠自己努力去獲取想要的東西,就想白占便宜。
有朝一日你不再願意持續地付出了,曾經因為升米救助而百般感謝你的人,就很容易翻臉成仇,因為他已經形成依賴,突然間失去輕鬆得利渠道,自然為此不滿,所以說濟人能一時不能一世,否則終究是害自己。
對於這點,雲南的盧女士就感受很深,數年前,盧女士好心讓暫時沒去處的親戚住到了自己家,不收房租,沒想到後來親戚賴著不走,礙於是兒女親家,盧女士不能做得太過,誰知這反而縱容了對方的脾氣,鬧到不可開交,直接鬧上法庭,自己的房子人家占著非要住,讓搬走都拒絕搬,這可找誰說理去?
盧女士的這套房子,原本是和兒女一塊住著,兒女長大成家了,就在外面住,餘下空房,平時家裡來客人偶爾借住個一晚兩晚的完全沒問題,這不2014年的時候,盧女士的親家曹某和朱某就碰上了為難事,他們在鄰鎮原本有房子住,忽然村裡趕上了拆遷,夫婦倆暫且沒落腳處,盧女士便邀請他們到自己家來。
曹某和朱某正發愁呢,新的住處還沒落實,兒女們又住得比較遠,房子小了點,勉強擠過去生活上肯定諸多不方便,這時盧女士慷慨伸出援手,夫妻倆連聲感激,很快便打包行李搬進盧女士家,此後兩家人相處得一度很和諧,兩邊兒女回來看望父母就一塊看了,其樂融融。
隨著時間的推移,盧女士漸漸有些不是滋味起來,平素在家自己做飯多,親家曹某和朱某動手少,這也就罷了,畢竟人家是客,可自從他們過來,像水電氣的日常支出,沒提過半句要分擔的話,似乎默認就全部歸盧女士出了,盧女士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出上幾個月也就罷了,一出出幾年怎麼受得了。
日常買菜是更不必提,曹某和朱某高興了就買上點,大部分時候還是盧女士掏錢,眼瞅著親家的房子都已經落實了,還沒有要搬走的跡象,盧女士急了,2018年的一天,她拿出水電繳費單,委婉地問曹某和朱某能不能承擔部分的費用,也有含蓄提醒他們應該搬到自己住處去的意思。
誰知這對夫妻想法如出一轍,都認為盧女士當初是主動邀請他們進來住,完全沒提過房租水電費的事,突然說要收錢實在傷情分,盧女士本以為朱某也是女人,應該知道居家過日子不容易,能拿錢多少拿點,不料朱某說不通,曹某就更不用說了,盧女士很生氣,感覺自己白白當了好心人,爭論幾句後,兩邊就此有了矛盾。
盧女士提出如果曹某與朱某不願意出水電費,房租也不願給,那就早點搬走,都住了四年難道還沒住膩嗎?以前是沒地方住沒辦法,現在有地方住了還賴著,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但那邊曹某和朱某不這樣想,他們認為盧女士當初要充當好心人,現在賺了名聲就趕人,還把話說得那麼難聽,誰要賴著了?這不是覺得親戚住一塊情分更深嗎,而且盧女士的房子寬敞多了,多住兩個人也不礙事。
兒女們得知兩邊父母鬧矛盾,也趕回來勸,可曹某和朱某似乎認定了盧女士欺負他們,非要較勁,說什麼也不搬,寧可天天跟盧女士吵架都不搬,2021年年初,盧女士下了最後的通牒,要求曹某與朱某趕緊走,吵了這麼長的時間,原來的親家情分差不多都吵散了,盧女士早已厭煩了當好心人,見這對夫妻還想賴,索性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
房子的所有權是盧女士的,曹某和朱某是親家,是否就理所當然享有居住權呢?答案是否定的,居住權,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民法典》物權編新增了這種用益物權,可通過訂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如果盧女士與曹某和朱某以合同形式確認登記了他們享有這處房子的居住權,曹某和朱某當然可以依法居住,即使房子不是他們的也沒關係,但問題在於當初盧女士只是好心暫時讓他們無償住,從未說過讓親家一直住下去。
既然曹某和朱某並非這處房屋的居住權人,那不僅不能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也不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非賴著不走,對房屋中占有的部分屬於無權占有,妨害他人物權,《民法典》對物權保護有規定: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別說房子是屬於盧女士的,即使屬於盧女士的子女,朱某和曹某也不能在沒被賦予居住權的情況下賴著不走,曹某夫婦對涉案房屋的占有部分屬於無權占有,因此盧女士有權要求他們搬離,法院也予以支持,至於租金問題,當初盧女士並沒有與曹某夫婦約定,且系主動邀請對方入住,只能被視為一種好意施惠;
朱某和曹某承認自己從2014年開始一直與盧女士共住,盧女士主張水電費,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水電費繳納清單,主張由他們向自己支付一部分的水電費,這部分也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21年下半年,當地法院判決曹某夫婦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搬離盧女士的房子,並需支付3600元水電費給盧女士。
曹某夫婦不服上訴後,二審仍然維持了原判。這件事,曹某和朱某不光在法律的角度完全沒理,在情理上也怎麼看都說不過去,本來盧女士是出於情面好心幫忙,沒想到他們反而無賴起來,把她給的幫助視為了理所當然,真應了那句升米恩,斗米仇,為了占便宜把親戚情分都敗沒了,實在是得不償失,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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