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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網站發布
關於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的通知
各市醫療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相關檢測機構:
為適應新冠病毒感染「乙類乙管」形勢需要,按照國家醫保局有關工作要求,經研究,決定進一步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檢測和核酸檢測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立醫療機構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單人單檢最高價格下調至12元/次(含試劑等耗材);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技術規範進行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不區分樣本數量,最高價格下調至2.5元/人次(含試劑等耗材)。
二、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抗原檢測價格,採取技耗分離方式收費,其中,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服務項目最高指導價格下調至1元/次,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按照實際採購價零差率銷售。「價格項目+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單次檢測總價格最高不超過5元。對於患者就診過程中,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檢測試劑、患者自測新冠抗原的,不得收取價格項目的費用。
上述兩項檢測項目醫保支付政策不變,醫保支付標準相應調整。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與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設置專門的區域和窗口,單純進行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的,不得收取挂號費、門診診察費(一般診療費),核酸檢測應同時提供混檢和單檢不同服務。
五、非公立醫療機構及醫學檢驗實驗室等社會檢測機構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定價,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倡導參照公立醫療機構核酸檢測價格。
六、核酸檢測機構僅提供樣本轉運及檢驗服務的,需降低計費標準,混合檢驗原則上按檢測價格的70%計收。
七、各檢測機構要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價格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八、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調整後的政策及時執行。對檢測中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和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明碼標價、價外加價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九、各級醫保部門、公立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及時做好信息系統更新維護工作,提前做好銜接。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零時起執行。各級、各部門要立足職責切實加強組織和督導落實,確保政策按時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省醫保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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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省醫療保障局網站
編輯:董秀
一審:葛珍珍
二審:朱麗瑜
三審:李海容
出品:淄博日報社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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