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贍養起,父告子上公堂

2019-12-12     河北高院


禍從贍養起,父告子上公堂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子關係。原告張某於1954年10月13日出生,現年65歲,患多種疾病,現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收入,需子女贍養照顧。2018年7月12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起訴被告要求履行贍養義務。被告張某某在某小區購買樓房一套,張某於2017年9月13日轉帳給房地產公司會計李某86000元、張某於2018年1月23日轉帳給房地產公司會計李某50000元,以上兩筆轉款用於支付張某某購房款。

法理分析

被告張某某購買樓房時,原告張某向房地產公司會計李某分兩筆共計轉款13.6萬元,用於支付被告張某某購房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應當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原告張某年老體衰,現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收入,需子女贍養照顧。而被告張某某作為原告張某的子女未能積極主動的履行贍養義務,釀成張某訴張某某贍養糾紛一案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原告有權撤銷贈與合同。撤銷贈與合同後,被告張某某無權再繼續占有原告張某曾經贈與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贍養老人,是道德之底線,也是法律之底線。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不履行最基本的義務,也就無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在本案中,被告張某某未能履行贍養義務,則無法繼續享有原告張某曾經贈與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宣判後,被告表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表示積極履行判決內容,以後積極贍養父母。

來源:武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eXW8-G4BMH2_cNUgKNh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