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託公司除卻可辦理信託業務和固有業務外,還可以承辦一些特別許可業務。特別許可是指一些創新資格類業務,在開展之前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那麼,信託公司可以承辦哪些特別許可業務呢?
一、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應當遵守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在信託存續期間不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是構建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並融入信用增級,以滿足投資者對安全性的需求。
我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破產隔離保護機制,這使得信託公司具有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先天制度優勢。
三、企業年金信託業務
企業年金信託是指以信託方式管理企業年金的制度。
2011年5月開始實施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確定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以信託為基本模式,這對信託公司開展企業年金業務帶來歷史機遇。我國信託型企業年金的運作架構是以受託人為責任中心,實行獨立的財產託管。從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和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現狀看,在法律意義上,信託公司是最規範的企業年金法人受託機構主體。
信託公司不僅可以辦理信託業務和固有業務,特別許可業務也是其經營業務之一,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信託公司特別許可業務辦理範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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