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搭載一名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 安徽擬出台電動自行車新規

2022-04-20     小鳥電動車

原標題:只能搭載一名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 安徽擬出台電動自行車新規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15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非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臨時通行標識申領期限為6個月;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非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

在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方面,該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和車輛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材料。電動自行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遺失、滅失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或註銷登記。

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後依法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實施前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通行標識,但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申請臨時通行標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設區的市(如合肥)相關規定早於該期限的,從其規定。暫定非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期限為七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已經設置臨時通行期限的,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對於設區的市(如淮北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對臨時通行期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動自行車號牌、臨時通行標識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監製,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製作發放。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製作發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臨時通行標識,仍然有效。但是新登記或者補辦的,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有要求

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提前開啟轉向燈;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光等。

在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年齡限制方面,該草案徵求意見稿突破了現有規定,力求解決12周歲至16周歲未成年人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問題,暫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此外,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規範佩戴符合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在道路周邊停放電動自行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電動自行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沿街單位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有權對違法停放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舉報。闖紅燈、逆行、不戴安全頭盔、違法載人等行為將被警告或罰款。

該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者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該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充電等過程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對允許登記的非標車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則提高罰款標準為二百元。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逆行、不戴安全頭盔、違法載人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對違規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已在省司法廳官網發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2022年4月15日至5月14日止。公眾提出意見可以在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也可以通過信函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或者電郵:[email protected]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相關新聞:

《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新聞發布會召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15日,安徽省司法廳召開《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新聞發布會。記者在新聞發布會現場獲悉,據省電動自行車協會統計,我省現有電動自行車約2800餘萬輛。隨著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的增加,在其生產、銷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現了一系列問題,電動自行車治理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據介紹,目前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僅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而全面的規定。為了從制度上規範電動自行車管理,強化電動自行車源頭管控,2021年,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列為立法調研論證類項目。今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其列為審議類項目。根據立法計劃安排,省公安廳開展立法調研,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廣泛徵求意見,集中研討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報請省政府審議。經省政府批辦,由省司法廳對草案進行立法審查。

記者在會上了解到,該草案徵求意見稿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和相關通行保障舉措進行規範,以實現對電動自行車的全鏈條、全流程、系統化管理。此外,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徽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e4cf0e43c3b66c450630708f823d84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