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翁韜 本報通訊員 王樹恆
每逢節假日,各類商場、超市促銷活動不斷,這類促銷活動往往會吸引不少市民,特別是老年人排隊搶購,然而,人群擁擠往往伴隨著安全隱患,一不小心就容易發生受傷事故。去超市搶購促銷商品時被擠倒受傷,誰負責?近日,正陽縣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某超市推出商品打折等促銷活動,75歲的老人喻某在該超市購物,當時有大量顧客爭先搶購打折商品,喻某在搶購過程中被人群擠倒摔傷。喻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因肋骨骨折花去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81萬元,因賠償問題未果,喻某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作為超市經營者,在對商品進行打折促銷時,應預判到顧客搶購打折商品時會導致擁擠情況發生,顧客有發生傷害的潛在危險性,事前應制定相應的預案和處置措施,防止或避免損害的發生。但某超市工作人員只是口頭勸導爭搶商品的顧客,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人群疏散,導致原告在搶購商品時被擠倒摔傷。某超市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情況和周圍環境有理性的認識與評估,應當預見在擁擠的隊列中參與搶購可能存在的危險性,事發時人群擁擠,自己年齡又較大,本應主動避免,但其卻加入搶購人群中,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本案案情與雙方之間的過錯,最終法院判決某超市方承擔60%賠償責任,喻某自負40%責任。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及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家在經營過程中,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盡到相應的責任,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則要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超市作為促銷活動的組織者,負有保障活動參加者安全的義務,但在事發當日,超市未合理安排活動流程,未對參加人員數量進行合理限制,且未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和引導現場秩序,導致現場無序擁擠,造成較大安全隱患,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喻某的受傷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每逢節假日,各類商場、超市促銷活動不斷,消費者在購物時要小心謹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特別是老年群體,應當對自身條件及所處環境有相應的判斷,且須格外注意自身安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e1ed79cdf6f6e178f15276ba1c3567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