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協議拆遷嗎

2023-09-25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協議拆遷嗎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協議拆遷。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拆遷。

房屋拆遷不能由當事人私下協議拆遷的,而拆遷部門和被拆遷人,要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條件有: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協議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簽訂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重要條款的規定合法合理;

3、協議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等要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是:房屋徵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徵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徵收獎勵性補償費,以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dfae5994b0f788e02ebefb22d977a5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