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房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建築物,不合乎法律規定。那麼,違章建築就可以強制拆遷嗎?
網友諮詢:
違章建築就可以強制拆遷嗎
律師解答:
可以,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房子的,屬於違章建築,在當地相關部門多次下達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當地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只有經過複議和訴訟之後,被強拆人敗訴才會面臨強拆。
律師補充: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馮超律師簡介
中共黨員,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專注於合同糾紛、拆遷安置、刑事辯護、行政訴訟、法律顧問,並常年致力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始終堅持「專業、誠信、厚德、崇法」的執業理念及辦案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