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過程中存在「土地確權糾紛」該怎麼辦?

2023-02-08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徵收過程中存在「土地確權糾紛」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李先生系浙江省某村村民,父母共育有三子,李先生為次子。1990年,李先生父母主持分家並簽訂《分書》,約定長子(李先生之兄)分得西邊1間平頂房,占地面積為46.5平米;李先生分得東邊1間平頂房,占地面積為46.5平米;三子(李先生之弟)當時尚未成年,與父母共同居住,長子與次子共同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分家後,其父母又將剩餘21.6平米的空宅基地(半間)贈與李先生。後,李先生之兄在外另建房屋,將分家時取得的46.5平方米房屋和宅基地轉讓給三弟(李先生之弟)。至此,父母的老宅基地與長子無任何關係。

1991年村委會組織辦理土地登記時,由於李先生本人外出務工,村委會誤將李先生共68.1平米的宅基地及房屋報為其長兄所有,將原本屬於李先生的宅基地登記在長兄名下,並為長兄辦理了山項繼建(1992)第442號土地使用證,李先生對此並不知情。

1992年,李先生在其父母贈與的上述空地上建起一座二層房屋,並擴建半間,連同分家獲得的46.5平方米宅基地,共占地95.4平方米。

2015年換證時,該市人民政府又在錯誤登記的山項繼建(1992)第442號土地使用證基礎上,為長兄辦理了臨杜集用(2015)第1298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面積68.1平方米。

2019年統一辦理不動產登記時,行政機關將擴建的半間一併確權登記,更換為現在的浙(2019)第0157011號《不動產權證》,以上共計95.4平方米的宅基地登記為李先生長兄所有。

另外,在其長兄已經將通過分家取得的宅基地出讓給三弟之後,其另行單獨使用的宅基地也向村委會提出確權和登記申請。

2015年11月26日村兩委召開會議,表決同意了李先生長兄在另規劃檔內建房二間,即長兄作為獨立的農戶單獨獲得宅基地審批。

現長兄單獨擁有宅基地和房屋,而浙(2019)第0157011號《不動產權證》將屬於李先生的宅基地登記在長兄名下,不但剝奪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也使其長兄同時擁有兩塊宅基地,違反了「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

2021年8月,該處宅基地及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因土地並未登記在李先生名下,嚴重影響李先生獲得徵收補償利益,無奈之下,李先生於2022年5月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陳晨律師、李鵬律師代為處理土地確權糾紛。

陳律師於2022年3月起草了《不動產權更正登記申請書》,並指導李先生以郵寄方式向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更正申請,要求其依法將浙(2019)臨海市第0157011號《不動產權證》的權利人更正為李先生,並提交了利害關係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2年5月17日作出《關於申請更正登記不予受理的回覆》(以下簡稱「《回復》」),認為李先生長兄戶不動產登記程序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登記內容無錯誤,並認為李先生申請更正登記所提供的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證據不夠充足,決定不予受理。

陳律師認為,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履行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未對李先生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鑑別,未就權屬爭議進行審查判斷,其作出的《回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於2022年6月13日起草《行政起訴狀》,要求其撤銷所作《答覆》,重新對李先生的更正登記申請作出處理。

訴訟過程中,被告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動撤銷上述《答覆》,並重新對李先生的更正申請作出答覆。

【律師說法】

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夾雜確權糾紛。房屋確權糾紛主要適用民事訴訟解紛,土地確權糾紛主要適用行政救濟或行政訴訟救濟。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年修訂)》第十四條,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正)》第七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當權利人認為不動產登記機關怠於履行更正職責,或對其作出的答覆不滿意時,可採取行政訴訟的方式督促其履職或重新作出處理。(郭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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