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約車因為實惠便民深受大眾喜愛,網約車合法需要人、車、平台都持有合法證照,那麼,持有合法拍照的網約車私自線下攬客、線下交易違法嗎?今天這個事件就主要圍繞這個問題來說一說。
我們先來看看這個事件,據貴州遵義市法院6月26日消息,日前公開審理的網約車司機徐某不服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已經結案,該院依法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徐某為什麼要狀告行政執法單位呢?事情還要從今年早些時候說起,2022年6月14日,徐某與安徽某科技公司瀘州分公司簽訂《某某網約車平台司機加盟合作協議》,6月15日,徐某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開始從事網約車出租營運服務。
6月18日,徐某從四川瀘州龍潭區裝乘5人前往四川省古藺縣丹桂鎮,途中被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逮個正著,經查證,徐某通過電話聯繫網絡平台線下攬客、線下現金交付或微信轉款的線下交易方式從事客運服務。徐某約定與5名乘客以每人100元的報酬支付客運費用,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或微信轉帳。徐某與乘客的交易行為均是線下完成。
針對徐某的違規行為,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了查處,並以非法營運為由對徐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決定,當日徐某繳納了罰款。但事後徐某覺得對自己處罰不當,遂將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告上法庭,訴請撤銷處罰決定並返還罰款3萬元。
庭審重點圍繞徐某的攬客行為定性及法規、規章的適用問題進行辯論。最終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2016年6月1日,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面對假借新生事物之名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嚴格管理並予以處罰。
但也有人質疑,就算是徐某違反規定線下攬客,這3萬元的處罰也太大了點吧。這個問題其實也是徐某申訴當中的問題,2016年6月26日,交通部對《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我們再來看看修改後的四十二條的表述為「計程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而該規定第四十條第七款明確表述為「網絡預約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應當予以處罰。
徐某違規線下攬客為客觀事實,因此應當對其處以相應罰款。當然,本案作為一件重罰事件,目的是警醒眾多網約車司機不能拿規定當兒戲,讓廣大網約車和其他計程車一樣遵守相應規定,一旦觸犯,必將受到相應制裁。